編按:經常有繼承人湊不出錢繳遺產稅,導致無法繼承的問題,由於在未繳納稅金前,就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因此只能眼巴巴看著大筆遺產,拿不到錢也不能變賣;依法規定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且應以「現金」繳納為原則,若無正當理由與證明,將需繳交罰款。
1.可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2.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最多可分18期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3.取得多數繼承人同意,可用被繼承人之存款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