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傳統觀念重男輕女,不少女孩子到父母死後才發現自己沒分到遺產。最慘的是爸爸媽媽生前都是女兒照顧,連醫療支出的重擔都落在女兒身上。律師表示父母想把財產給誰就給誰,並不容任何人置喙,就算你很孝順,也並無法要求法律多分配遺產給你。不過,如果父母生前的照顧、醫療支出都是由你負擔,而其他子女都撒手不管的話,能試著向受贈的子女請求分擔扶養費。
親情與法律的交錯:探索父母對子女財產分配的複雜情境
父母對子女的愛是平等的,但難免會有偏心的時候,偷偷寵大哥、大姊或小弟、小妹。當這樣的偏心跟財產扯上關係時,就會變得很複雜。
台灣有個常見的情況: 兒子和女兒在父母晚年時都細心照料他們,輪流看護、煮飯,生病時也都會到醫院去照顧。 爾後,父母安享天年,在兒女處理後事時,發現父母並沒有留下太多遺產。仔細一查,才得知早在父母在世時,就已經先把大部分的不動產、現金都移轉給了其中一個兄弟姊妹,而剩下的遺產都只是零頭。這時候進行分割,由於遺產所剩無幾,其他子女能分配到的遺產就少之又少。 上禮拜的繼承新聞,就是這種經典狀況,母親在生前就把財產贈與給女兒,兒子能分到的財產幾乎等於零,才氣得一狀告上法院。
有些繼承人會來找吉律告狀,哭訴父母親太薄情,明明付出一樣的孝心與努力在侍奉,得到的卻只是差別待遇,詢問有沒有辦法能夠幫忙。
民法是有一條規定用來處理這種狀況,不過只有特定幾種狀況能用
依照民法第1173條規定,若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那邊受贈財產,就要把這筆財產當作是遺產的一部份,而不是由受贈人獨享。
例如,父母親在過世前,為了讓小兒子新婚能夠順利,贈與小兒子100萬現金當作禮物。若父母過世時留有500萬遺產,在最後計算會把這100萬當作是遺產的一部分,來讓所有子女一起分,所以總共就有600萬給所有子女分。反過來說,如果不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的理由而贈與,那麼就會由受贈的小兒子獨吞這100萬,而所有子女最後能分的遺產總額,就只有500萬。
面對這種情況,吉律也覺得很無奈,尤其是傳統觀念重男輕女,這種事情最常發生在女兒身上。然而,法律尊重所有權人,父母想把財產給誰就給誰,並不容任何人置喙,就算你很孝順,也並無法要求法律多分配遺產給你。這時,頂多也只能試著向受贈的子女請求分擔扶養費,如果父母生前的照顧、醫療支出都是由你負擔,而其他子女都撒手不管的話,這倒是一條可行的途徑。
有些民眾來諮詢時有先自己做功課,提到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不過,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讓國稅局在計算稅額的時候把贈與出去的財產放進來算,稅額就會比較高,不是讓其他繼承人可以一起分的意思。從這一條來看,反而是讓繼承人能拿到的遺產又更少了。
法律並不是萬靈丹,尤其是碰到親情、倫理道德的時候,在法律看來公平的東西,對人民來說卻是冷酷又無情。生硬的法律,往往觸碰不到最需要溫暖的人心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喆律法律事務所(原標題:親情與法律的交錯:探索父母對子女財產分配的複雜情境)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