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互相贈與,害怕被扣高額稅金嗎?如果有農地想要贈與給另一半,究竟怎樣能最節稅。根據地方稅局說明,同時符合「配偶贈與」和「農地移轉」時,分別在移轉或持有該土地時作為農業使用,就能避免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夫妻之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農業使用的農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贈與的土地同時符合這兩種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當事人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擇一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條款。
若將土地贈與給配偶,選擇適用「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配偶在持有該土地期間被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能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度發生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即使當下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會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過當初贈與選擇以「配偶贈與」的方式移轉農地,配偶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只要移轉當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仍然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陳先生將土地贈與妻子楊小姐,選擇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若楊小姐在持有土地期間因恢復農業使用期限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即使恢復作農業使用,仍不得再申請農地不課徵,且須合併計算從陳先生持有期間至楊小姐移轉第三人時的土地漲價數額,一併課徵土地增值稅。
然而,如果陳先生當初選擇以「夫妻贈與」的方式辦理移轉,即使楊小姐在持有期間內未作農業使用,只要在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該筆土地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仍可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局提醒民眾,夫妻相互贈與農地,並無限制要以配偶贈與或農地移轉作為優先適用條款。而這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一經選定後,就不能更改,務必先行選擇適用條款。
資料來源:台東縣政府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