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這個問題的核心是:調為非主管時能否取消主管加給?如此的調動是否合法?
其實公司對邱先生進行二次調職,調任為非主管職務,只要符合《勞基法》第十條之一「調動五原則」規定,應為合法。「調動五原則」要件及其內涵如下:
一、調動須為經營上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必須是基於經營上的必要而進行調動。例如因為公司轉型、組織轉型、業務變更、遷移廠址等,而不得不進行員工職務或工作地點的調整。
如果不是經營上所必須,而是有其他不當動機或目的,例如對於提出申訴主張權益的勞工進行打壓式調動,就不符合這個要件。
二、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能有不利變動。公司在轉調職位的過程中,針對員工的薪水、工作時間、休假方式、獎金福利等勞動條件,原則上不能有不利的變更。例如因職務調動員工,同時降低薪資五千元,那麼這樣的減薪就算是對員工不利的變更,員工有理由可以拒絕調動。
三、調動後職務必須是員工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的。除了權益上的影響外,調動也要考量到員工是不是適合新的職務。新的職位必須是員工的體能及專業技術可以勝任的,如果新職務需要新的技術或能力,公司也可以主動為員工安排教育訓練,讓員工可以勝任新工作。
例如某位工程師原先的工作是以寫Java跟C語言為主,但因部門調動必須要以Python來進行,但這位工程師並不會Python語言,這時公司若沒有給予足夠的學習時間,並提供教育訓練,這樣的調職也不合法。
四、調動地點過遠的話,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調動後工作地點過遠,例如勞工住台北市,原本工作地點也在台北市,被調動到新竹上班,提高員工的通勤成本,那麼公司就有義務要提供必要的協助,例如提供交通車、宿舍,或是交通津貼,甚至如果員工交通時間變長,也可以斟酌延後員工上班打卡的時間等。
五、須考量員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企業最好在職務調動前,先與員工進行初步的訪談,了解員工的家庭與生活狀況,作為職務調動後要如何協助的參考依據,不僅可以讓員工感覺到公司的關心與誠意,也能減少轉換後的不適應與爭議。
從以上「調動五原則」看來,公司將邱先生調任非主管職,可以扣除他的主管加給嗎?
雇主在符合「調動五原則」之下,不變動邱先生的本薪,但調離主管職,而不提供主管職之職務津貼,從工作內容來看,由於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也就是沒有提供主管職之勞務,因此未受領主管加給,並不是違法減薪。
也就是說,雇主是可以在符合調動五原則的情形下,調離邱先生主管職為非主管職,並取消主管職務津貼(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三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