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平常看起來和樂融融的一家人,碰上父母過世要分遺產時,也可能爭執不休、對簿公堂;更何況如果家門不幸,遇上從未盡扶養義務好好照顧父母,或甚至斷絕親子關係而離家出走的兄弟姊妹,他們還可以回來繼承遺產嗎?

關於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規定在民法第1145條,可以分為「當然失權」及「表示失權」。
一、當然失權
所謂當然失權是指繼承人一旦做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就會當然失去繼承權,不論被繼承人是否有表示不得繼承。
而失去繼承權後,依照「是否可以回復繼承權」的不同,還可以再分成「絕對失權」及「相對失權」:
(一)絕對失權
絕對失權指的是一旦喪失繼承權就永遠喪失,不會因為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的行為而能回復。
這個嚴重的法律效果,是發生於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因而受刑之宣告」時,換句話說,繼承人的主觀必須是「致死故意」,如果只有(重)傷害的故意,卻意外導致死亡結果發生,這種「(重)傷害致死」的繼承人並不會絕對失權;另外,如果根本沒有故意,而是「過失致死」,一樣不會因此而絕對喪失繼承權。
如果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遭殺害致死(殺人既遂),不論繼承人是否有遭判刑,都是直接喪失繼承權;但若是殺人未遂的情況(也就是條文所稱的「雖未致死」),繼承人還必須受刑之宣告,才會喪失繼承權,所以如果是無罪判決、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就不屬本條範圍而不會因此喪失繼承權。
(二)相對失權
相對失權都是指繼承人做出跟遺囑有關的不正行為,這些情況沒有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那麼嚴重,所以即便失去繼承權,仍可以因為被繼承人事後宥恕(原諒)而回復繼承權。
相對失權的行為類型包括:
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讓被繼承人寫下、撤回或變更遺囑。
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妨害被繼承人寫下、撤回或變更遺囑。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
要特別注意這邊所稱的遺囑,都必須是跟「繼承」有關的合法遺囑,例如「大兒子分得500萬元」、「小女兒分得信義區土地2塊」等;假如是跟繼承無關的遺囑,例如「請將我生前的攝影照片集結成冊出書」、「請把我樹葬」等,則不在本條規定範圍內。
二、表示失權
表示失權,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做了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情,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時,才會喪失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表示不得繼承,就不會喪失繼承權。繼承順位怎麼看,一圖秒懂遺產分配順序比例!想分配給朋友、不想留給不孝子女可以嗎?更多文章
(一)怎麼樣才會構成重大的「虐待」和「侮辱」?
依照實務見解,所謂重大「虐待」,包括「積極行為(例如:毆打)」跟「消極行為(例如:消極不扶養、不聞不問)」,且是否構成虐待,是要由客觀觀念認定,不是被繼承人主觀上覺得是虐待就會構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