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侮辱」,則是指毀損被繼承人的人格價值、名譽;例如,對被繼承人飆罵三字經、五字經。
附帶一提,前面有說明絕對失權的要件是故意致死,如果只是故意(重)傷害,不算絕對失權,但即便如此,仍可能構成這邊的重大虐待或侮辱,恐因此面臨表示失權,一樣無法繼承遺產。
(二)不得繼承的表示,不限方式
條文所定的「表示」屬於不要式行為,也就是不限於以遺囑或書面的方式,用口頭表示也可以,而且不一定要直接對當事人說,例如,父親向大兒子說不讓小兒子繼承,也是有效的表示方式。
但要注意的是,仍需有一定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如果只是單純死亡(就像常聽到的「氣死」),法院不認為這是被繼承人以死亡來表示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意思。
(三)表示失權後,還可以回復繼承權嗎?
多數學者認為在表示失權後,可以因為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回復繼承權。但法院實務有兩種見解,肯定說認為如果被繼承人有原諒繼承人,就可以回復繼承權;否定說則認為,因為民法第1145條第2項只有規定相對失權可以經過宥恕而回復繼承權,表示失權則沒有明文規定,所以表示失權後就不能再回復繼承權。
作者/楊舒婷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標題:子女不孝還可以繼承遺產嗎?(上)──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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