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重大事由,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個性不合」通常都不符合法定十種事由;而例外重大事由,只有「無責任」的人可以去起訴請求離婚。不像出軌、通姦這種可以明顯怪罪給一個人的情況,如果只是你覺得不適合,對方沒有問題與責任,就不容易訴請離婚。
難道個性不合,只能一輩子綁在婚姻關係裡?
雖然不容易,但個性不合的情況還是有訴請離婚的可能。
例如,某一對夫妻婚後常常為了情感與財務問題吵架。妻子指責丈夫沉迷賭博、外遇(未經證實)、深夜不歸;丈夫則認為妻子不能體諒賺錢辛苦。丈夫不願意離婚,還叫法院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但法院認為,雙方已經喪失相互信任與溝通的可能性,只是各說各話,這個問題雙方都有責任,雙方都有權訴請離婚,法院最終也判准離婚。(高雄分院107年度家上字18號民事判決)
而且根據統計數字,只要你的離婚案件能夠送進法院實質審理,有將近90%的判決是判准離婚的,我國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包容情形,其實也是相當地高。
不合的兩人,繼續綁在婚姻關係也只是互相傷害。但如果對方沒有責任,就難以訴請離婚。
但反過來說,如果你們的「個性不合」、「不適合」,已經影響到彼此相處、生活,達到雙方都有責任的程度,你就有權提起訴訟;只要你能提起訴訟,從數據上來看就有相當高的機率能夠成功獲得離婚判決,脫離婚姻關係。
如果你想訴請離婚,應該先嘗試尋找對方是否有法定十種離婚事由;如果沒有,那麼就要證明「你們不適合」這件事,對方也有責任(例如對方總是不願溝通、動不動就離家出走,甚至是分居等事實),藉此取得訴請離婚的權利,並且提出其他證據說服法官「任何人都無法在這種情況下繼續相處」,就可以順利離婚。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原標題:不適合的婚姻,可以離婚嗎?律師告訴你想離婚怎麼辦!)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