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統計,107年5月就有5,203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算是創下近兩年的新高。現在人不像以往傳統,對於離婚的觀念也沒那麼死板,當婚姻走向盡頭時,離婚逐漸成為一個合理而且不會被撻伐的選項。但,想要離婚,可不是一句「我們不適合」就可以了。
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
想離婚有兩種途徑:
1. 你情我願的「協議離婚」
只要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至於子女監護權、財產的分配等,也都可以透過協議解決。
2. 撕破臉的「裁判離婚」
如果夫妻沒辦法和平分手,想要離婚就只能尋求法官的幫助,請求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一旦法官在判決中准許當事人離婚,之後將判決的內容通知戶政事務所,政府就會進行離婚登記,至此你們就一拍兩散,正式成為法律上的陌生人。
不適合的兩個人,通常會選擇的方式是「協議離婚」。畢竟雙方都知道對方不是本命、真命、天命,又何苦繼續互相糾纏?除非為了子女監護權或財產分配談不攏,否則不會走向訴訟。
如果只有單方覺得個性不合,不容易訴請離婚
你想要用溫暖風格的檜木桌子,他卻想要極簡風格的鐵製高腳椅;你覺得家事應該要平均分擔,他卻覺得那是家庭主夫/主婦的分內之事;你想要子女受到最好的教育,他卻想要子女開心就好,不上課也沒關係;你想要在50歲以前環遊五大洲,他卻寧可存錢吃大餐。
這些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但就是會在某個時間點被端上你的心理,讓你在意甚至讓你埋怨,想著「如果不是他,我會不會過得更快樂?」。也許你們不曾因為這種小事大吵架,但就是讓人萌生了「好想離婚」的念頭。
可是對方並不想因此離婚,覺得還有家庭、孩子要顧,或是覺得你想太多、歇斯底里,反而還怪罪你。這種對方不願意放手的情況,你根本不可能進行協議離婚。
個性不合不能協議離婚,那裁判離婚呢?
雖然我也贊同戀愛自由,不適合就分開。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些「個性不合」、「習慣不同」的小事,很難進行裁判離婚。
依照民法第1052條,想要訴請「裁判離婚」,一個是符合「法定十種事由」,一個是符合「例外重大事由」。法定十種事由,包含:
重複結婚。
外遇通姦。
夫妻間不堪同居的虐待。(例如夫妻間的家暴)
姻親間的虐待,導致不堪同居。(例如丈母娘虐待你)
惡意遺棄。(例如重病中卻離家出走消失無蹤)
意圖殺害。(例如新聞常見的持刀相向)
有不治之症。
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故意犯罪,被判處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