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3600元飛了!停路邊讓家人上車「忽略1件事」當場開罰,駕駛一聽原因傻眼了

2024-08-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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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駕駛小華(化名)開車行經台北市文林路與中正路口,暫停禮讓所有行人通過,唯一沒有禮讓的是準備上車的家人,竟遭警員當場舉發,罰款3600元。(資料照/顏麟宇攝)

2023年6月2日,駕駛小華(化名)開車行經台北市文林路與中正路口,暫停禮讓所有行人通過,唯一沒有禮讓的是準備上車的家人,竟遭警員當場舉發,罰款3600元。(資料照/顏麟宇攝)

2023年6月2日,駕駛小華(化名)開車行經台北市文林路與中正路口,暫停禮讓所有行人通過,唯一沒有禮讓的是準備上車的家人,竟遭警員當場舉發,罰款3600元。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小華的家人有拋棄優先路權的默示意思,加上當時人車距離沒有很近,無危害家人安全之虞,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小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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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401號判決書記載,小華2023年6月2日開車行經台北市文林路與中正路口,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被警員當場舉發。他雖然有陳述意見,但經舉發機關查復之後仍認定違規,挨罰3600元罰鍰。對此,小華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說,當時已禮讓所有行人通過路口,唯一沒有禮讓的一位行人是自己的家人,為保持交通順暢,他在家人的示意下,以安全的方式先行通過路口,卻因此挨罰

台北市交裁所:行人具絕對路權,不因身分有所不同

不過,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具絕對路權,不會因行人的身分而有所不同,車輛距離行人3公尺內應一律禮讓,原處分是依法裁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劉家昆當庭檢視警員的密錄器影像,發現小華駕駛的車輛行駛至事發路口時,有先等待行人穿越道上的多位行人通過,家人則停下沒有繼續通行,接著小華的車子從家人前方通過,當時人車相距大約2組至3組枕木紋,相當於距離2.4公尺至2.8公尺間,等到車子完全通過路口,家人才繼續前進並上車。

劉家昆認定,小華已有依法先禮讓多數行人,當時後方確實有其他左轉車輛正在等待,路口交通順暢遭受影響,家人讓他的車子先行通過路口、他將車子停靠路邊讓家人搭乘,雙方已達成共識,可見家人有拋棄優先路權的默示意思,加上當時人車距離沒有很近,並無危害家人安全之虞,最終採信小華的說詞,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責任編輯/梁溶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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