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能程度經本府派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戶籍設於台南市並實際居住者。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照顧者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台南市。
補助金額:
每月補助照顧者新台幣5000元
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
申請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台南市,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其因疾病或傷害事故就醫所生自行負擔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
補助金額:
(ㄧ)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由本局補助50%。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5萬元,且非指定病房費之補助,每人每年以新台幣5萬元為限。
(二)不補助項目:掛號費、證明書費、個人衛生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或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
台南市年滿65歲以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得申請補助。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或聘僱之看護未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為申請人三親等以內親屬者,不得請領本項補助。
補助金額:
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85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9萬元(每日係以二十四小時計)。
低、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補助
申請對象:
台南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中低收入戶老人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
補助金額:
(一)補助項目:
1.住屋防水、給水及排水。
2.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
3.臥室、浴室、廚房設施改善工程。
4.住屋無障礙、防跌設施。
5.其他住宅安全輔助相關設施。
(二)補助額度: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社會局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