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速公路局統計,去(112)年國道A1、A2類交通事故,主要肇因為「酒醉(後)駕駛」者共有47件,造成3人死亡、74人受傷。而今(113)年截至7月,同樣因酒駕肇事之A1、A2事故已有19件,造成1人死亡、33人受傷。
A1類事故系指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A2類則是「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A3類指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今(113)年已發生多起國道酒駕事故,其中多為追撞或自撞護欄。高公局指出,酒駕者往往認為自身意識仍然清醒,酒量好且不會超過取締標準,但實際上不僅將自身置於高度風險之中,更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危。
酒駕罰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若酒測超標,若酒測超過標準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萬以上12萬以下罰鍰、吊扣駕照1到2年,並移置保管車輛;如同時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使人受傷,可吊扣駕照2到4年;因此致人重傷或死亡更可吊銷駕照,終生不得再考領。至於酒駕拒測,罰鍰從18萬元起跳,拒測累犯則按次加罰18萬,亦可吊銷駕照。另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