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振地方經濟,花蓮縣政府將於10月12日起發放每人3000元的振興券,鼓勵縣民消費、刺激經濟發展。此次發放對象涵蓋所有符合資格的花蓮縣鄉親,民眾可於縣內踴躍消費,並享受系列加碼的優惠活動。至於該如何領取、領取時間與地點、振興券的使用限制等常見問題,帶您一文看懂。
花蓮振興券領取時間
10月12日起至10月18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花蓮振興券領取資格
1.基準日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2.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花蓮縣的外籍配偶或中國、香港、澳門籍配偶。
3.基準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花蓮振興券領取地點
1. 假日(10月12日至10月13日):按村(里)鄰別設置之發放所,即每戶領取通知單上之指定發放所。
2. 平日(10月14日至10月18日):鄉鎮市公所或其公告指定地點領取。
花蓮振興券應備文件
1. 滿18歲之成年人攜帶最新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或依規定委託他人代領。
2. 未成年人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
3. 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受監護宣告人含監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法院監護宣告文件正本或影本代為領取。
4. 符合領取資格但於領取期間截止前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之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足資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戶籍文件(如: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切結書領取。
花蓮振興券如何代領?
委託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受託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受託人印章。
花蓮振興券注意事項
1.振興券領取後若遺失、毀損、被竊或被盜,不予補發。
2.振興券限於花蓮縣內消費使用,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3.應於花蓮縣政府限定期間內使用,逾期失其效力。
4.不得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5.不得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6.不得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7.不得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8.不得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9.不得使用於網路電商消費。
花蓮縣政府提醒,振興券可使用至民國114年(西元2025年)2月28日止,為擴大振興效益,積極與縣內各店家業者攜手合作,共同推出多項加碼優惠活動,透過振興券的刺激,期盼為縣內經濟注入活水,同時提供民眾更豐富的消費選擇。更多詳細資訊,亦可至花蓮振興券便民服務網查詢。
資料來源:《花蓮振興券便民服務網》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