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年金:
(1.)請領年金之遺屬應符合下表所列條件:
(2.)遺屬年金計算方式: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最低保障金額為3000元)
(3.)另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4.)同順序之遺屬,每多一人加發25%,至多加發50%。
(5.)民國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者,其遺屬除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可選擇遺屬津貼(請領本項津貼之遺屬不受遺屬年金所列之遺屬資格條件限制)。
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相關請領手續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查詢。
3.失能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如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則發給失能年金。
請領標準
失能年金(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1.)失能年金計算方式: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最低保障金額為4000元)
(2.)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之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3.)同時有符合下表條件之眷屬,每多一人加發25%,至多加發50%。
(4.)民國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失能年金給付外,亦可選擇失能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增給50%,共分15等級,最高1800日,最低45日。
相關請領手續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查詢。
4.傷病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請領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若經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50%,但以一年為限。
相關請領手續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查詢。
5.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若是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接受診療,可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規定的部分負擔費用,並有住院膳食費用補助。此外,使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特殊材料者,也有自付差額補助。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給付標準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更多相關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查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
責任編輯/陳得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