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失業勞工就業及充實照顧服務人力,鼓勵失業勞工投入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政府提供照顧服務員就業獎勵,符合資格者最長領18個月補助,最高可拿10萬8千元,等於平均每月領6000元,以下整理申請資格、補助金額、應備文件等資訊,帶你一次了解。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申請資格
符合失業勞工條件之一:
1.連續失業30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者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失業勞工除符合前項資格外,並應俱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受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領取得結業證明。
2.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畢業。
受僱於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勞工,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4)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金額
另外,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經雇主僱用後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
1.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
2.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第1個月~第6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5000元整
‧第7個月~第12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6000元整
‧第13個月~第18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整
共計10萬8千元、最長以18個月為限。
下列情形者,請領次數均合併計算,請領期限最長以18個月為限:
1.勞工離職後,於本要點施行期間再度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重新依前項標準領取津貼,合併計算前次領取之月份。
2.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要點之津貼。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申請方式
受僱期間自失業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30日計算,每滿一個月之翌日起90日內,檢附申請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申請應備文件
求職推介
1.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2.非自願離職文件
3.照顧服務員另須具備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及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照
津貼請領
1.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2.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3.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4.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5.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北市政府福利補助自己查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