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大家在整理大陳身前文件時,意外發現大陳留有一份遺囑,雖還不知道遺囑效力如何,但遺囑內容是,因為大陳從小照顧弟弟小陳,擔憂自己若先離世,行動不便的弟弟生活無以為繼。因此在遺囑中清楚表示,要將所有財產的「4/5」分給小陳,剩餘部分再由其他繼承人分配之。
這樣的分配方式是否有違法的情形?有無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
配偶與小孩各自應繼分為1/2,特留分為1/4,但因為小莉要先取得遺產之一半(剩餘財產分配),剩下的1/2再由小莉及二位小孩(小陳、小小陳)各分得1/6,所以特留分是1/8。若將財產分配4/5給小陳,這無異是直接侵害了小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且在遺產只剩下1/5的情況下,也會造成剩餘財產由小利與小孩分配各1/10,導致遺產不足1/8,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遺囑可就遺產提前進行分配方式的決定,但因為法律有規定遺產繼承之特定比例,也就是第2點所述的「應繼分」,因此《民法》第1223條規定,對於應繼分中一定的比例,應以「特留分」之規定方式來保護,對於繼承人遺產特留分部分,遺囑的分配方式也不能侵害,否則不僅遺囑的效力會有爭議,被侵害特留份的繼承人還可依照《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依照《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若再延續前述的案例來說明:
那麼如果遺囑裡並未提到要分配給弟弟,而是表示遺產要「全數」捐贈給某個慈善單位基金會,但包含小莉、大陳的父母親、還有其他繼承人都明確表示反對,並且主張該基金會根本不是繼承人之一,不能享受遺產分配的權利,並且主張該遺囑已經侵害了自己的繼承權,那麼該基金會究竟能否分配到遺產?又能分配到多少?
其實,非繼承人還是可以享有受他人遺贈之權利,但不得侵害原有繼承人之特留分,而配偶與小孩各自應繼分為1/2,特留分為1/4,但因為小莉要先取得遺產之一半(剩餘財產分配),剩下1/2,再由小利小孩分得1/4,所以特留分是1/8,基金會可以取得的是扣除(1/2+1/8+1/8)=2/8=1/4的遺產。
作者簡介|周念暉
作者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曾承辦數百件法律事務,涵蓋民刑事、行政,並在公司商業、不動產法律等領域,對於法律分析及策略規劃,具備深厚的專業素養,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周延、有效的法律保障與建議。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時報出版《投資有辦法,不動產交易救安心》(原標題:遺產贈與VS.遺產特留分)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