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單身的女生寫一份遺囑,「如果我外出發生事故不幸我的財產(包括存款、保險、房產,等等)全部贈與我的乾姊姊OOO女士…」,日前她疑似心血管疾病在家病逝。地方法院認定遺贈條件不成就,乾姊姊不能取得遺產,因為遺囑文字寫「外出發生事故」。
明天或「外出意外」哪一個先到?依照文字表面意義,都沒有到!
我覺得這位妹妹,立遺囑的心態可能是她覺得會「出事意外」離開人世時,這份遺囑就會發生功用,但沒想到出事意外和明天都沒來,安安靜靜的在家離開人世,結果因為遺囑這樣寫,遺產可能充公。
一般人對於死亡有所忌諱,所以在表達上,會有一些情境或描述,像是「外出意外」「壽終正寢」「在醫院病逝」…,實際上是指他死亡之後,並非表達「法律上的條件」,本件遺囑文字,如果立遺囑人有區分:自然死亡給OOO,意外死亡給XXX的話,就比較像是條件,如果只是寫如果我外出發生意外,似乎判給乾姊姊是符合立遺囑人真意。
尊重判決,上訴,是符合程序的做法!
這判決告訴我們,遺囑的內容很重要,沒有爭議的文字,執行起來比較順暢,也比較沒有爭議。
遺囑每個字的「威力」就是那麼強,溫暖與愛才能真正透過遺囑傳下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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