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就業獎勵
設籍台中市之本國籍29歲以下失業青年,於失業期間親自至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介就業,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就業地點應於台中市轄區。就業加保滿一個月領5000元、加保滿三個月領8000元、就業加保滿六個月領12000元,等於最高可領25000元。
壯世代就業獎勵
年滿55歲以上或年滿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壯世代勞工,應向經台中市就業服務據點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專案推介就業並穩定就業滿90日。全時工作者,每次3萬元,最高6萬元;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薪資達月基本工資1/2以上),每次1萬5千元,最高3萬元。
婦女再就業獎勵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180日以上之婦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受僱同一雇主90日,發給3萬元;部分工時受僱期間滿90日,且每月薪資達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發給1萬5000元。
資料來源:《台中就業服務處》
責任編輯/陳得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