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有時候,我們出於孝心做的安排,卻可能不小心踩到稅法的紅線!張先生是一位非常孝順的兒子。民國105年2月,父親過世,他第一時間讓媽媽繼承老家的產權,讓她能安心居住。這間老家可是爸爸早在民國79年就買下的,充滿一家人回憶。沒想到命運無常,媽媽也在同年12月離世,房子最後由張先生繼承。張先生長年在台北工作,只能利用假日返鄉整理老家。考慮一年後,他在106年12月決定忍痛將老家出售。結果,國稅局告訴他:「你持有不到兩年,要課房地合一稅最高稅率45%!」
張先生傻眼了:「這房子明明是爸爸在民國79年買的,我們家住了快30年,怎麼會變成短期交易?」
原來根據稅法規定,繼承房地只能算「最近一次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也就是張媽媽105年12月過世張先生繼承,到106年底預備出售,還不到2年,自然就被認定為短期持有。
好消息來了!
財政部在112年11月正式發布解釋令,放寬「連續繼承」的持有期間計算方式!
只要是家族間連續繼承的房地產,可以合併被繼承人一路以來的持有年數計算。
張先生因此得以把爸爸從民國79年起的持有期間,一路合併到106年出售, 持有年限超過10年,稅率從原本的45%大幅下降到15%!大大減輕了負擔。
但是等等,如果想進一步享有自住優惠稅率10%,以及免稅額400萬元,還得符合一些條件:
必須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連續6年,且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的使用紀錄。
但張先生人在台北工作,中部老家是否能認定為「實際居住」?就得看國稅局的認定了。
此外,「連續繼承」的只放寬持有期間計算方式,房地交易仍適用新制!
因為張媽媽是在105年後才取得房產。也就是說,不像舊制只有房屋交易獲利要課稅,新制下,房子與土地的獲利都要課所得稅。
張先生感嘆:「當初如果我直接繼承爸爸的房子,可能就能適用舊制、節稅更多…」
但慶幸的是,這次新解釋救了他一命,讓他少繳了上百萬的稅金。
R姐專業提醒
家裡的繼承安排,不只關係到感情與孝道,更牽涉龐大的稅務影響。 千萬別等到房子要賣了才發現問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老太太死後留下3份公證遺囑,哪份才有效?兒女為上千萬遺產吵翻天,律師用一招秒解更多文章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