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房
你可能會想:「強迫對方做還犯法,但我就是想做啊!不能做不就跟當和尚沒兩樣?」這讓我想到有人說「性欲就像食慾」,是一種生理上的慾望,因此必須要被滿足。
如果碰到「石男/石女」這種完全不想、不願從事性行為的對象,我國法院也有判准離婚的案例。
某個當事人從結婚後,總共6年都沒有進行性行為。法院認為:
性生活也是婚姻的一部分,一般人處於這種狀況下,都很難想像可以繼續維持婚姻,因此屬於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那你說,5年沒做可不可以?需求大的,1年沒做可不可以?這個嘛…法院畢竟不是在開店,沒有價目表,只能說情況嚴重的話,就有機會訴請離婚。
想做?付錢!
比較有趣的是,如果你的配偶要求每次做都要付錢,可不可以離婚?
過去還真的有個類似的案例。當事人是老少配,以為這叫做真愛,沒想到要行房的時候,對方竟提出「付一次錢做一次的要求」。本來以為只是不想做的藉口,沒想到後來每一次要求的時候都用一樣的理由。法院認為,婚姻關係有神聖跟莊嚴的本質,這個配偶竟然用付錢作為行房的前提,是把婚姻關係當作色情交易,當事人可以訴請離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把夫妻性生活用財產當作交換條件的,屬於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重大事由,可以嘗試訴請離婚。
性生活在我國法院似乎普遍承認是婚姻關係中的一部分,假如雙方真的無法配合,例如完全不想做、太久沒做、強迫要做,就是一種足以離婚的重大事由,可以嘗試訴請離婚。但是,如果只是主觀上的不喜歡、用不習慣,可能就不會是合法的離婚事由,只能靠你們自行協調啦!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原標題:性生活不合可以離婚嗎?律師教你判斷離婚法定事由)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