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段長遠關係,需要雙方契合才有辦法走完全程。「性」事也是婚姻關係的一部分,假如雙方婚後才發現性方面不適合,可不可以訴請離婚呢?
裁判離婚要有法定事由,性生活不是離婚的法定事由
如果你們雙方能夠達成共識,那當然可以進行「協議離婚」,好聲好氣地分手。如果無法達成共識,那就必須走向「裁判離婚」一途。
但裁判離婚也沒那麼容易,必須要有法定事由,或是其他重大事由才可以離婚。例如,最常見的「個性不合」就不是一個合法的離婚事由,除非個性不合已經影響到日常生活,法官才有可能判決離婚。至於離婚的法定事由是什麼?可以看看這篇文章。
性生活不合,法院認為是可以離婚的其他重大事由!
「性生活不合」雖然不是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但如果情形重大,我國法院還是有可能會判准離婚!過去發生過幾種不合的案件,例如:
不能人道(不能傳宗接代)
婚姻除了是感情的結合,也是一種傳宗接代的社會制度,假如結婚的對象不能人道(無法生小孩),依照民法第955條可以在發現以後「撤銷婚姻」。
所謂的不能人道,是指客觀上性功能有障礙,並且要經過醫師診斷才算。(參考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
例如某A有勃起障礙,經過醫師診斷無法治療或痊癒,導致A無法和配偶進行性行為傳宗接代,這時候的A就算是「不能人道」,配偶可以訴請離婚。反過來說,如果A有性功能,只是比較..弱,這種是主觀上的喜好(或說嫌惡),就不能訴請離婚。
要注意的是,想要撤銷婚姻,必須在發現後的3年內就主張,超過期限就不能撤銷!
強迫行房
每個人適合的性生活都不一樣,有些人適合激烈的性生活,就有人不適合。
例如,某個當事人與配偶的性生活一直不順利,做完以後總是會流血、會痛,但配偶仍然堅持要做,讓當事人受不了因此搬離住所。這種情況雖然沒有到暴力相向,但實際上與「不堪同居的虐待」已經是類似的了。(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件中,當事人跟配偶大吵一架,沒想到配偶還強硬的要求行房,也不顧當事人的感受與拒絕,仍執意為之,短短一個月內就發生過3次類似的情況。夫妻之間的性生活雖然是婚姻生活的義務之一,但這個義務必須出於雙方同意並且尊重彼此的情況下進行。這個配偶雖然沒有造成當事人的重大傷害,但實際上已經造成當事人身體上、精神上都不可忍受的痛苦,屬於一種「不堪同居的虐待」,當事人可以訴請離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像這種「不想做你仍要做」的情況,有可能成立「不堪同居的虐待」而主張離婚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