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罪的案例
嫖客C男在臉書上認識媒介的D男,由他安排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E女發生性行為,並完成性交易一次。
在進行性交易之前,C男曾向D男確認過E女是否成年,除了得到她已年滿十八歲的回答外,在與E女碰面時,她也告訴C男相同的答案,宣稱自己已成年。
法官認為C男之所以相信E女已年滿十八歲,不僅因為媒介者及當事人異口同聲地給了相同的答案,更重要的是,E女當時的身高、體型並非嬌小或尚未發育,且案發時,她再一個月左右就滿十六歲,與滿十八歲僅有兩年的時間差距,再加上她刻意化上濃妝,更給人成熟的感覺。
要說C男預見了E女是未成年,還故意與她發生性行為與性交易,確實有所疑義,因此法院給了這個無罪的判決(參見「一○六年度侵訴字第十二號」)。
從這兩個案子看來,被告的確能主張自己不曉得對方幾歲,但在訴訟實務上,法官會審酌被告是否「真的」無法辨別對方的真實年齡,包括:他有沒有去問、有沒有可能問得到,還有對方看起來的樣子和應對進退是否像未滿十六歲的小朋友等。
在法律上,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減少他們受侵害的可能性,並且避免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多數判決是認為:主張不知道對方未成年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大家來思考
性,是一種天生欲望,一種自然需求。但是為何法律要透過行政罰、《刑法》,來嚇阻大眾從事性交易?
從前面的兩個案例可知,因為這樣的行為極有可能侵害到未滿十八歲的孩子,甚至有年紀未滿十二歲的幼童。實難想像原本正應該是努力學習、快樂成長的孩子,卻被迫過早踏入成人世界,造成尚未成熟的身心靈受到摧殘,相信沒有人樂見這種情況發生。
性交易在某些國家已屬合法行為,台灣也在一百年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法,各縣市政府能自行設立管理區來管理與從事性交易,但至今未有任何一個縣市設立管理區,所以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在台灣,性交易仍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如果性交易的對象未滿十八歲,更是觸犯《刑法》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且對象年紀愈小,刑責愈重。僅因貪一時歡愉而遭受科刑,實在是得不償失。
作者介紹|雷皓明
專業律師、人氣法律知識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作者,集結最容易令你被告的六大生活法律主題: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超白話、超親切。
本文經授權取自寶瓶文化《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