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一種交易行為,存在多久已無從考證:由一方以自身肉體向另一方換取到金錢、精品或食物等有價物品,在這個過程中,便產生出這種交易行為。
它普遍存在於社會,也就是大家所稱的「性交易」,或說「買春」。
雷律師釋疑:與未滿十八歲者性交易,是要坐牢的
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規定,從事性交易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然而,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自治條例」規定者,不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約束,也就是說,可在地方政府所規劃的區域及管理下,從事性交易。不過,由於各縣市都未設立專區,所以目前在台灣不管從事任何性交易都是違法的。
另外,法律除了透過區域的規範來阻止性交易外,更藉由「年齡限制」避免兩性之間過早發生性行為。
在這裡要導正許多人一直以來的錯誤觀念,認為從事性交易並不是罪大惡極,就算被司法警察抓到,大不了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付行政罰鍰,不必太在意。但這是個天大的誤會!關於法律罰則,還必須看到兩個條款。
依照《刑法》第二二七條規定,發生性行為的對象必須超過十六歲,要不然當事人會觸犯刑責。看到這裡,千萬別以為只要買春的對象滿十六歲以上,最多罰罰錢了事。
但其實還有一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與十六至十八歲的對象發生性交易,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以下罰金。
所以,「買小春」是要坐牢的!千萬不要以為對象只要超過十六歲,就一定能繳錢了事。千萬、千萬別因一時衝動而得不償失。
雷律師釋疑:辯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可以脫罪嗎?
萬一,當下真的克制不住衝動而與對方發生了性行為,並有金錢交易,事後發現對方居然未滿十六歲,這時該怎麼辦呢?是不是可以如坊間傳言所說,向法院主張「我根本不知道她幾歲」?我聽許多人問過這個問題。
到底能不能藉由提出「不曉得對方的實際年齡」,避免被法院判刑呢?
其實,人的年齡與外表很難有一個統一的判斷標準,過去確實出現過不給予《刑法》上處罰的判決,但這樣的案件不多。
以下我舉正、反兩個判決為例,來看看法院在實務上,如何以年齡作為判決是否有罪的標準之一。
1、有罪的案例
嫖客A男與未滿十四歲的B女發生性行為,並有性交易的事實。A男表示B女自稱是大學生,英文程度也不錯,而且他多次詢問她年齡時,她都表示已滿十八歲,雙方認識的地點又是在酒店,因此他相信B女所說的年齡,雙方才會發生性行為與性交易。
但法官認為,A男有一個與B女年齡相仿的小孩,本身又從事國際貿易工作許久,具有相當歷練及社會經驗,不難分辨對方年齡是否已滿十八歲。同時,A男說他一直問B女看起來怎麼如此年輕,顯見他心中對B女的年紀已有預見,心知B女很可能未成年,所以判決A男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參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侵訴字第八十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