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之前在《工作上完成的著作是我的嗎?–什麼是「職務著作」?》一文中,曾經和大家提到過「職務著作」的概念。而除了一般公司的受雇人以外,在著作權法第12條中,也針對受公司出資聘僱之人的著作權利歸屬進行規範。而在本條的狀況下,除非雙方有約定好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分別歸給誰取得,否則這兩項權利就都會歸由「受聘人」所有。
以本次的案件為例,我們將案件簡化成:「高雄市政府和齊柏林『合作』完成《飛閱高雄》這部作品」,則關於兩者之間的合作模式,則可能有下列幾種類型:
方法一:高雄市政府出錢聘請齊柏林完成作品且約定由高雄市政府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在此狀況下,高雄市政府將影片授權給白冰冰使用就沒有問題,因為影片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都是高雄市政府。
方法二:高雄市政府出錢聘請齊柏林完成作品,但是沒有約定誰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則此時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都是齊柏林,高雄市政府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僅有「利用權」,當然不能行使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授權」的權限,將重製權授權給白冰冰。
方法三:高雄市政府「贊助」齊柏林完成作品。則此時高雄市政府並不是出資人,而僅僅提供金援,所以只有齊柏林可以授權,高雄市政府不能授權白冰冰使用。
綜合上面說的內容,我們可以發現高雄市政府如果要可以授權白冰冰使用,必須要由高雄市政府出資聘請齊柏林,並且約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都是高雄市政府才行。
此外,在本新聞中需要特別澄清的問題是,如果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是齊柏林,就算齊柏林已經去世,也不會使本電影馬上變成「公共財」,而需要齊柏林死亡等待50年後,才會變成公共財。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下,齊柏林的繼承人仍然可以針對白冰冰的侵權行為咎責。
編按:高雄市觀光局於1月11日下午表示,高雄市政府擁有《飛閱高雄》的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也就是並未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但觀光局長潘恆旭也對於在重製時未先向創作影片的阿布電影公司取得同意,表達歉意。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司想傳媒(原標題:【來去高雄爭議】高雄市政府要怎樣簽約才有機會取得著作權?)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