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終止性暴力」遊行,卻聽到自己名字在性侵者名單中⋯一名少年的自殺,在性暴力議題上的反思?

2019-01-1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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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讓人遺憾的討論方向。在此,「誣陷性侵」成為宣洩情緒的工具,至於為何擔憂遭到誣陷性侵的往往男性居多?焦慮情緒背後的成因,和性別不平等有關嗎?這些情緒反映了哪些制度或文化上尚待改變的未竟議程?……在一片對女權忿忿不平或譏諷嘲笑的聲音下,似乎已不再是需要關心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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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分析與回應

那麼,如果在情緒之餘,想進一步思考誣陷性侵的議題,可以怎麼做?如何回應誣陷焦慮中的男性恐懼?

目前有幾種談法:一說從實然面切入,試圖澄清社會過度放大了誣陷性侵,因此男性的焦慮及恐懼其實是不必要的。這類觀點或者主張性犯罪是否成立,不只依據受害者主觀感受,也需要並陳客觀證據,因此男性不必擔心「女性說性侵就是性侵」的狀況;或者從統計數字分析,指出相關案件中的錯誤指控比例不高,而四成左右的「不起訴」可能只是證據力不足,不能直接等同於誣告;或者質疑男性如果真的擔心誣告、關注自己的清譽,為何反控女性誣告性侵的比率卻如此之低?可見誣告性侵,其實沒有想像中的普遍。

另一說則從文化面切入,試圖探討誣陷焦慮的成因。一者主張,男性的誣陷焦慮,其實源自對既有權力日漸消散的恐懼。例如,從詮釋的權力出發,指出女性作為弱勢性別,詮釋資源遭到剝奪,必須面對認知不公(epistemic injustice)的集體困境:社會大眾不願採信她們的說法,不願肯認她們的主體經驗,明明是「性騷擾」,卻被當成「只是玩笑」。然而,隨著女性主義思潮與相關運動的崛起,女性開始拿回自己的聲音,改寫不平等的權力關係。這樣的變化,使得男性無法再緊握詮釋的權力,難怪會感到焦慮。

也有論者指出,若要終止誣陷性侵的問題,男性不能只是譴責提起誣告的個別當事人,還需要對歧視女性的社會氛圍做出實質的改善行動。這種觀點從性的雙重標準出發,指出性行為並非平等的人類活動:性別化的性汙名,將女性切割為「貞女」與「蕩婦」,貶抑性經驗豐富的女性。是以,「事後愈想愈不對勁」乃至反悔並指控性侵的現象,之所以多半以女對男的形式發生,正是因為這種性別不平等的遊戲規則,主要針對女性而來。易言之,男性的誣陷焦慮值得同情,但需要針對的不是那些誣陷他人的女性,而是迫使女性採取行為以抵禦性羞辱的敵意環境。

無效解釋:真的同理,還是射箭畫靶?

遺憾的是,這幾種談法,恐怕無法回應誣陷焦慮。

首先,無論誣陷比例多低,對受害者而言,一旦發生,就是100%。舉凡「誣告性侵只有4%,男人根本不該擔心」、「比起被誣陷性侵,應該先關心真的被性侵的人」等說法,對於溝通,實無助益。這是因為,「誣陷受害者」和「性侵受害者」,本來就不是、也不該處於你贏我輸的互斥局面;進一步不客氣地說,是類「數字很低所以不重要」的論點,根本就是輕描淡寫(trivialization),一種典型的譴責受害者行為。

其次,法律結果是一回事,社會性抹殺是另外一回事。且不提以臺灣現行誣告罪門檻,若非完全無中生有,要反控誣告以證清白有多困難;在幾次交流經驗裡,我們發現法律權益或流程的釐清,不見得能讓某些男性解除誣陷焦慮。原因聽起來也很直白:就算檢察官不起訴,或者法官最後判定無罪,名譽、工作、家庭、人際關係……可能早就毀了。

最後,儘管我們完全同意,從法律制度到約定俗成的社會文化,集體女性仍面臨許多甚至更加綿密的壓迫,然而素樸的「男加害/女受害」、「男得利/女無權」模式,恐怕不是理解誣陷焦慮、詮釋男性經驗的最佳良方。我們也面對過男性的敵意與反挫,覺得除了「既得利益者失去權力所以緊張」之外,應該還有其他的可能性——

——有沒有一種可能是,「誣陷焦慮」其實折射出性別不平等對男性的傷害,以及男性對於這種傷害的不知所措呢?

作者介紹|王泓亮

勵馨基金會倡議專員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標題:【男人想想】「預設的加害者」:男性的誣陷焦慮(上))

責任編輯/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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