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愛之間,到底怎樣算不同意?】
「違反他人意願,而與他人進行性交行為」是犯法的,這個規定在刑法第221條。法條看似寫得很清楚明白,但到事實認定的時候,往往會變得相當困難:怎樣叫做「違反意願」?需要說「不」才算嗎?受情勢所逼、不得不接受算嗎?
想知道大家能接受怎樣的判斷標準?要做到什麼樣程度構成「拒絕」或違反意願?
我參考了一些同事、鄉民、法律人、非法律人的意見,從嚴格到寬鬆列出了一些標準,希望大家告訴我哪一種標準對你來說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可以的話也告訴我為什麼。
假如你覺得這些選項你都不能接受,也希望你告訴我你覺得怎樣才是對的。
1.說「要」之前都是不要:在說「我想要」之前的性行為,都是違反我的意願。
2.雖然沒有說「不要」兩個字,但有暗示不想要:一種是用肢體語言來暗示,像是怒視瞪眼、閃躲對方的碰觸、哭泣、眼神不敢直視、害怕顫抖…
另一種是口語上的暗示,例如猶豫、遲延的態度「嗯..、啊….、可是…」,或是找藉口「我今天生理期」、「我等一下還要做別的事,下次啦」,或是委婉地拒絕說「你是個好人」。
3.明確說出「不要」兩個字
4.有肢體接觸,甩開手、推擠拉扯或其他肢體上的抵抗
這個問題沒有對錯,每個人能接受的標準本來就不一樣,只是想認識大家的想法,也有個(陪我)討論的機會,也希望大家能看到別的人不同的觀點,認識可能不一樣「不願意」界線,能更小心地保護自己和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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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