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智宏說,資訊的重大性會影響投資人的判斷,這應該是客觀條件,而不是構成要件的故意,否則在實務操作上會相當困難,因為行為人內心評估無從舉證,他過去偵辦的經驗也顯示,許多作假帳的行為人,並不會認為其行為影響投資人判斷,因為他們普遍覺得「頭過身就過」,透過作假帳撐過這一段時間,下次更好的投資來了就可以繼續撐下去。
商業法草案應納入刑事案件
內線交易也是《證交法》的討論重點,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兼副系主任徐珮菱提出幾個質疑,內線交易的所有權在機器學習預測分析時,其法律上的所有權屬於誰?市場治理機制是否有可能把公司治理的成本內部化?揭弊交易者的界定與執行成本是否可能過高?
徐珮菱也說,在法律規範之最大程度上,提供適當激勵措施,鼓勵維護合法公司訊息的機密性,或設計促進內部人揭發有關不法行為或財務危機等負面資訊,強化公司治理效能。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則說,商業法院未來有機會設立,但目前從草案來看,卻沒有把刑事案件放進去,實務操作上並不能要求法官什麼都會,還是必須回歸專業分工,因此刑事案件放入有其必要。
再者,蔡鐘慶認為,應同時思考《證交法》的刑事責任,目前法律規範相當嚴格,但實務操作上根本很難論定重罪,刑事責任訂的這麼重,有沒有其必要性,例如特別背信罪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修法後即依普通背信罪處理。或許研擬一套明確的補償受害投資者機制,讓犯罪者在彌補被害投資者損害後能獲得一定刑責減免,進而促使犯罪者為了減輕其刑,就會想要彌補被害投資者,減少被害投資者損失,保護投資者權益。
內線消息成立時間點應有明確定義
政治大學法學院暨會計學系合聘副教授周振鋒,現行財經刑法的構成要件相當抽象,若是構成要件明確,就可以讓行為人預測,因此《證交法》雖然有抽象過程要件的必要,但仍須對要件加以補充。
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其實相當抽象,周振鋒說,內線消息的成立時間點,在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之間有認定不一的狀況,非公開的重大消息成立之後,已知消息者不得買賣股定,且法律明確定義不得買賣時間為消息公開18小時內。
不過若從過往判決來看,其實會有些矛盾,周振鋒指出,綠點案的消息公開時間點認定在簽訂意向書之時,力晶案則是實際查核時,希望未來商業法院成立之後,對於認定不一的情況會有機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