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汽機車任意停放在未畫停車格的公園內,是觸法的行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已經查獲會依違反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進行開罰。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發現,近日民眾提起的訴願案件中,有關違反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的件數日益增多。其中,多數違規案件是民眾將汽機車駛入或停放於公園內,遭處以1,200元罰鍰。
汽機車停放公園違規案件多 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遭開罰的民眾,雖以「短暫停車」、「行動不便」、「內急需使用洗手間」或「未妨礙其他人通行」等理由提起訴願,但大多不被臺中市訴願審議委員會採納。市府法制局說明指出,民眾若擅自將汽車駛入或停放於公園內,就會被認定已違反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而受處罰。
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5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駕駛汽機車或違規停放車輛的行為,違反者將依該條例第44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呼籲市民,不要貪圖一時方便,就將汽機車隨意停放或駛入公園內。並再次強調,一旦違規,原則上無法以「不知道相關法令」或「沒有看到告示牌」等理由而免除行政處罰。期待市民共同維護公園內大眾眾休憩活動時的安全,提升市民享受綠地空間的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