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離死別是人們都不願樂見卻又必經的人生路程,當我們含淚送走親人,還須處理繁雜的遺產問題。許多人認為自己並非家財萬貫,加上東方人多避免談論與死亡相關議題,因而較少在生前交代好遺產分配,卻不知會因此給生者留下許多棘手的問題,不僅容易發生糾紛,最後分配也不一定會合乎當事人意願。再加上現代人投資理財置產方式極多,家人並非能完全了解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甚至還會有不知名的債務問題需處理,生前立好遺囑,讓文件為你說話,便能讓事情變得更加清晰。
遺產分配大哉問,誰擁有繼承權?
和律法律事務所的林殷佐律師表示,時常遇到家產分配的糾紛。當事人往生後便會立即產生繼承問題,依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無另立遺囑,根據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應繼承的部分要和子女平均分配。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不過需特別注意的是,遺產所包括的不僅是財產的部分,同時也囊括了當事人的債務。雖《民法》繼承篇已將「概括繼承」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不至於發生債留子孫的悲劇,但仍得將所得的遺產做為清償之用。
林殷佐律師建議,若對被繼承人的財務有所疑慮,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三個月內,可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便會以公示催告的方式,要求所有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但為防止債權人未在期限內出現,徒增日後才追討的困擾,若確認負債大於財產,不妨以書面方式直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後一順位的繼承人,避免因繼承導致債務纏身。
立定遺囑時,可以指定僅給哪些子女嗎?
由於台灣在繼承法規部分設有「特留分」之規定,主張繼承人在不同繼承順位之下,皆有不同比例的繼承權利,因此,若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還是可能不具有效力。不過凡事總有例外,林殷佐律師表示,若能舉出某位繼承人有蓄意殺害、重傷害、重大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並將具體事項以遺囑、書面、錄音、影音等方式記錄呈現,一旦符合《民法》第1145條之規定,可使該位繼承人喪失繼承財產之權利,而不受特留分之限制。
另外,同居或已離婚男女,因為在法律上並沒有繼承權,若想留遺產給對方時,可以「遺贈」的方式註記在遺囑中,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之下,可將自己一部分的財產,於身故後贈與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