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定遺囑關係到日後財產之分配事宜,絕非兒戲切不可隨意,林殷佐律師提出幾點需注意之事項,以免立定遺囑後發現無法律效力,苦做白工:
一、意識清楚:當事人需在意識清楚,能完全表達個人意願的情況下立定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確保非遭人操控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二、遺囑須親筆簽名:當事人需在立定遺囑後親筆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以免有偽造文書之嫌。
三、清楚記載年、月、日:遺囑成立的日期,關係到立遺囑人有無行為能力之問題,且日期決定遺囑成立的先後,在法律上亦有決定性影響。
四、立定方式:除自書遺囑外,還可選擇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遇重大天災時,亦可採用錄音、錄影方式製作口授遺囑。
遺產除了是具有錢財實質上的用意,也包含了父母對其子女後續的庇蔭與關愛,因此許多人爭的不只是財,更是對於已逝者的愛。長者先立好遺囑,不僅可盡量避免日後兒女為了家產撕破臉,也可提前檢視子女的孝心,若發生得到財產後就棄之不理的狀況,也有權更改遺囑內容,或拿回已贈與之財。遺囑之立定,因牽扯到財務不管如何分配,若數字龐大必定還是會有糾紛之嫌,建議還是尋找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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