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永慶司法戰 台北地院判決永慶黑同業廣告需移除

2022-09-2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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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判決永慶廣告澄清文字需移除

台北地院判決永慶廣告澄清文字需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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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兩大房仲業龍頭信義房屋與永慶房屋因廣告招牌涉嫌妨害名譽一案對簿公堂,台北地方法院9月15日做出判決,依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23號內容,永慶房屋應將實體廣告看板中「黑心信義還我錢來」之字樣移除,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重新懸掛;同時也不得在電視、網路影音媒體、報章雜誌、文宣傳單、建築外牆看板、銷售廣告等通路夾帶刊登「黑心信義」、「黑心信義還我錢 來」、「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之字樣 。

信義房屋主張,永慶房屋2021年5月至今年初,在大量在實體廣告看板上,增加「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的字樣,看似「澄清」,實則透過美編及排版,單獨凸顯「黑心信義還我錢來」8個字,並將該字樣廣告大量投放於網路上。初步計算,在雙北地區,至少出現120面包含「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等字樣的看板,若加計《好房網》及臉書、Google等社群媒體廣告等,換算下來,永慶房屋一年恐要花費數百萬元「主打」這支廣告,有影響消費者觀感的疑慮。

高院假處分支持信義房屋

爰此,信義房屋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今年3月台北地院裁定懸掛該字樣的實體廣告看板均須下架,今年7月高等法院也進一步做出民事裁定,明確指出,若任由永慶房屋登載「黑心信義還我錢來」之廣告,確實有打擊競爭對手的嫌疑,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導致信義房屋商譽及營業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因此,不只是實體看板必須下架,有同樣字樣的電視、網路等銷售廣告,也都不准再曝光。

9月15日台北地院最新判決指出,被告永慶房屋應將實體廣告看板中「黑心信義還我錢來」字樣移除,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重新懸掛,亦不得在電視、網路影音媒體、報章雜誌、文宣傳單、建築外牆看板上夾帶「黑心信義」、「黑心信義還我錢來」、「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等字樣。

台北地院指出,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 條明文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 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侵害雖未發生,就現在既存之危險狀況加以判斷,其權益有被侵害可能時,而有事先加以防範之必要而言,並不以侵害曾經發生,原告(信義房屋)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永慶房屋)應將實體廣告看板中「黑心信義還我錢來」之字樣移除,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重新懸掛,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信義房屋日前因永慶懸掛之廣告看板載有「嚴正聲明 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 與本集團無關」之文字,針對永慶房屋及旗下兩位店長提出刑事告訴,雖前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該粉絲團之設置與永慶房屋無涉,廣告招牌所載文字意義係主要是澄清流言,難認係基於誹謗或公然侮辱之犯意,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信義房屋表示不服,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近日(111年9月8日)再遭高檢署駁回,永慶房屋及旗下店長不起訴確定。惟上述台北地院所做判決亦特別說明「如客觀上有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雖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未生影響,亦應成立侵害名譽權,如其行為構成刑法上妨害名譽罪,自可認亦構成侵害名譽權,縱不構成犯罪,如已達貶損他人社會上評價之程度,亦可構成侵害名譽權之民事侵權行為」,故永慶房屋懸掛前述廣告看板之行為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仍足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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