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版兩岸監督條例出爐 確定拿掉「張慶忠條款」

2016-04-0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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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院黨團8日上午確認《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內容,大致上無異於上週黨團大會通過的版本。圖為先前民進黨團會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民進黨立院黨團8日上午確認《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內容,大致上無異於上週黨團大會通過的版本。圖為先前民進黨團會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民進黨立院黨團8日上午確認《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內容,大致上無異於上週黨團大會通過的版本,有關兩岸協議的監督共分為談判前、談判中、談判後等三階段,至於先前被譏為「張慶忠條款」、協議草案與協議文本審查逾期未完成者「自動生效」的設計確定改為送院會議決,但民間團體主張的「公民複決」機制則未被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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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提出的《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共計22條,且分為談判前、談判中、談判後等三階段。談判前,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針對談判議題所涉國家安全影響,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初步審查。陸委會和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談判計畫,在聽取委員會建議後修正計畫,並且應與各方溝通,廣泛蒐集輿情,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

談判中,當議題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行政院應召集相關機關進行國家安全影響評估會議,陸委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也應向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草案,協議草案經立法院同意即可正式簽署協議,但若立法院對部分條款提出修正決議時,主管機關應據以續行談判,並將談判結果報告立法院後簽署協議。

談判後,陸委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向立法院說明協議文本內容及其要旨,以及預期效應、國家安全影響及其因應措施、協議執行相關規劃與配套措施、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策因應措施。

此外,仍須持續聽取各界意見,而行政院於協議正式簽暑後送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應採「逐條討論全案表決」,但對部分條文得以決議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日期。

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由陸委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與簽署協議對方完成換文程序後始生效力。立法院決議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日期者,應待配套措施完成或日期屆至時,協議始得施行。

民間團體「公民複決」機制未納入

而在協議施行後,陸委會與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在網站上公開協議執行情形與成效,立法院可視情況要求機關提出協議施行狀況評估報告。

其中,為達到程序公開透明、人民充分參與、國會充分監督的前提,條例明定立法院對於協議草案的審議應於90日內完成,倘若逾期未完成者,則應由院會議決,確定沒有先前引發爭議的「自動生效」設計,但民間團體主張的「公民複決」機制則未被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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