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選過後,五二0就職前一個半月多的時間,民進黨團終於敲定黨版《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注意:是兩岸!不是太陽花學運後提出的「兩國」,公民複決條款也刪除;此外,逾期未審完視為同意之「張慶忠條款」,也在版本初出爐時保留,儘管在外界譏評之後修改為「送院會議決」,但不論是「視為同意」或「送院會議決」,基本上就是沒審過的也要通過,因為民進黨居國會多數席次,既在法條上確定要送院會處理,除非民進黨心口不一,就不至於發生國民黨多數執政,法案卻被冷凍於協商密室出不了門的情形,但若民進黨真的心口不一,難題是未來的總統、兼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要處理。
對於民進黨的「轉彎」,國民黨主席洪秀柱的說法是「非常樂見馬規蔡隨」,讓社會大眾知道「國民黨沒錯」,她還強調,國民黨會全力協助儘速通過(三讀);相應於洪秀柱的盡公不為私,前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就沒這麼客氣了,他直接引用二0一四年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因為馬政府行政院版的「自動生效」條款痛罵馬英九「恬不知恥」,回敬蔡英文恬不知恥。很難講是不是因為羅智強和一干網友們的嘲諷,讓這個條文再轉回來一點,不談自動生效,但「應」送院會議決。
送院會議決,廢話一句
在法律文字上,「應」即意味強制,不能再無限期拖延,雖然,在過去的法律框架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避免政府以行政命令侵權,但還真沒有「應送院會議決」的例子,因為任何法案預算依憲依法都要送立法院會議決,即使備查案,也得送院會同意備查,就是議決了,換言之,這個條文形同廢話,會有這麼一個條款,不過是因為送進朝野協商密室就形同打進冷宮,再出不了門的「重大法案」太多,以集遊法為例,屢屢爭議都無法完成修法,最後是靠大法官解釋宣告集會遊行許可制違憲,才讓該條文失效,儘管大法官從受理到判定也花了六年時間(二00八到二0一四),但仍不能不問:為什麼一個條文的修法案,在立法院都會落到動彈不得的地步?
過去八年,國民黨不愛(如集遊法取消許可制)和民進黨不要的法案(如兩岸協議和相關的監督條例),下場就是此恨綿綿無絕期。就像洪秀柱對民進黨肯轉彎大力稱許一樣,對這麼「形同廢話」的條文還是要「樂觀其成」,否則拖著賴著,屆時此恨綿綿無絕期的就是兩岸關係和台灣發展了。
逾期未審送院會議決是廢文,一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又何嘗不是廢文?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監督機制即已包涵在內,有不足處增添修改之,拉出來立專法的結果,只凸顯一件事:愈想漠視兩岸關係愈不可能,法律愈堆愈高,意味關係愈複雜、愈深刻,從這個角度看,北京也應樂觀其成。在兩岸關係中凸顯國會角色,與其說是民進黨的期望,不如說是王金平的想望,畢竟民進黨曾經執政八年,當年的扁政府、陸委會與如今的馬政府、陸委會,立場差別不大,不論談了幾個協議,原則上國會介入有限。
吵完架,還是得攜手─對外
在朝才知當家難,對未來的蔡政府而言,兩岸關係可以進展有限,卻不宜倒退太多,這個幾乎形同「廢文」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形式意義遠遠大過實質內涵,那就要問這個「形式意義」想達到什麼效果?向對岸釋出善意?對國民黨發出和解訊息?對太陽花學運呢?
「送院會議決」某種程度就是讓太陽花學運代表號─時代力量五席立委,有一個立場表達的空間,留下國會議事紀錄,當然,也可以試試以五席之力霸佔主席台;從佔領到當選,台灣民主應該可以更成熟,退一步,為台灣設想,我們的處境如此艱難,政見再不同國會吵完架,還是得攜手合作─對外,誰知道下一次形勢易位又是誰當家呢?譏笑或辱罵,都可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