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於〈德翔貨櫃輪慘劇檢討政府於落實海污法之缺失〉論述中指出,自阿瑪斯號油輪事件後,政府迄今未建立海域油污染緊急應變之事故管理系統(IMS)與因應決策之SOP。今魏署長卻把此次海域應變能量不足,歸咎於環保署沒有船,也沒有機械去吊起船體,長期規劃還要等「海洋事務委員會」成立;因此於立院民代質詢時,憤然辭職。
魏署長為地質學者,顯然對災防管理,特別是海域領域,不熟而出此言。筆者長期從事海域油污染應變研究與教學,具國內外實務經驗,曾擬訂台中港丶高雄港港區危險品(包括石化品)外洩應變計畫,也草擬我國海洋油污染「國家緊急應變計畫」,對魏署長所言,深不以為然。吾人可從(1)制度和法律面與(2)國際實務面,來思考此問題。
1.制度和法律面
我國處理海域油污染應變的二大法律依据為(1)海污法與(2)災防法。顯然魏署長不了解災防法所規範的非天然災害之範圍與其賦予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權力。筆者於<從八八水災檢討我國防救災體系之事故管理系統運作與土石流警戒區域之劃定>論述中(2010.10),指出「災防法」業已建立我國災防應變體系,分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三級;災害一發生,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立即成立。災防法所涵蓋之非天然災害包括毒災、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輻射災害與空/海難等。此外,災防法第31條並賦予中央應變指揮官於災害必要範圍內,可徵調相關專門技術人員,徵用民間救災器具、車、船、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緊急應變相關措施。如果署長要船,可啓動「災防法」,無需等待「海洋事務委員會」的成立。
2.國際實務面
加拿大、美國、英國與澳洲之中央環保單位也沒船!這些國家的國家緊急應變計畫(NCP)採用應變專案小組,各個成員各司其職;但一旦發生海難導致油外洩,應變之領導單位為海巡署(Cost Guard),因其有船。
玆以美國為例,來簡述NCP沿革。美國總統於1968年下令研擬國家緊急應變計畫(National Contingency Plan,NCP)。1970年4月3日美國總統公佈「水質改善法」,規定該法生效後60天內要公佈NCP。「環境品質委員會」依該法於同年4月3日公佈NCP,使得美國的NCP第一次有了法律的依據。在NCP下,成立了國家因應中心、國家因應小組、區域因應小組、現場協調員(指揮官)與國家搶救隊。國家因應小組由十四個部會的代表組成,環保署代表為組長,海巡署為副組長,但當發生海洋油外洩事件時,海巡署代表為組長。有了NCP,海洋油外洩意外才能「及時」地與「有效」地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