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涉及電信詐騙案,卻遭到肯亞政府遣送到中國,朝野難得同聲抗議,包括馬英九總統和總統當選人蔡英文,都嚴詞譴責中國「搶人」行徑;類似案例不是第一起,二0一一年,就有十四名電信詐欺嫌犯,被菲律賓遣送到中國受審,同樣群情激憤,當時,前副總統呂秀蓮表示,罪嫌依被害人國籍遣送,在國際上有先例,呼籲國人冷靜思考之餘,呂秀蓮也幽幽說了一句,「都是馬政府,讓台灣人民得了『主權憂鬱症』。」
沒想到,時隔五年,「主權憂鬱症」再犯,還是為了電信詐欺案,情境與當年如出一轍,只是涉案之台籍人士更多,而犯案機房竟從東南亞遠遷到非洲肯亞。呂秀蓮的說法完全符合國際刑事司法的屬地及法庭便利原則,不過,國人的主權憂鬱症,會不會因為馬政府五二0任期屆滿下台而得到緩解?不但不能樂觀,甚至可能得「嚴陣以待」。
司法管轄權,不容輕放
中國是以「被害人國籍」與「犯罪人國籍」主張司法管轄權,我方則以「行為人國籍」主張司法管轄權;二0一一年的菲律賓則是以犯罪行為地優先取得管轄權,在司法管轄競合的情況下,與中國有邦交也有引渡協議的菲律賓,將犯罪嫌疑遣送中國,符合國際慣例,透過數月的兩岸磋商,十四名嫌犯才於隔年送回台灣送審。事實上,同年兩岸與東南亞各國共同執行的「0310」行動中,一舉逮獲台籍嫌犯多達四百七十二人,遣返後聲押一百六十七人,最後犯行較重的二十三名嫌犯,只有一個主嫌被判刑一年,其餘十七人緩刑,八人易科罰金;至於對岸受害者被詐騙的巨額損失,可想而知,一毛錢都要不回來。
然而,是否為了打擊犯罪,就不主張司法管轄權了呢?當然不!
一九九九年,高雄籍漁船「金慶12號」船長龔泰安在印度洋上槍殺十二名大陸漁工,在模里西斯服刑十三年後於二0一二年假釋出獄,兩岸同樣上演搶人大戰,幾番交涉,最後順利將他引渡回台,我方依舊行使司法判決權力,根據刑法第七條規定,犯罪行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雖在我國領域外所犯,仍應受我國刑法制裁,除非依他地法律不罰者,則不在此限。隔年於高雄高分院依殺人罪刑判決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適用自首減刑),褫奪公權十年,但其境外服刑不予減免。換言之,他還得依我國刑法再坐一次牢(此案仍可上訴)。
境外犯罪適用我刑法者,不包括詐欺
這次肯亞電信詐騙案,讓國人最激憤的是涉嫌人在肯亞被判「無罪」,為什麼還要遣送中國「受審」?首先,他們被判無罪的是無照經營電信業者和電信設備及組織犯罪,沒提及詐欺罪,很大可能是因為在肯亞沒有受害人;但他們對中國而言屬詐欺被告,被害人與涉案証據都在中國,若在台灣審理,光是中國上千上萬被害人一一傳喚,就是一筆無法想像的耗費,所有食宿交通開支都得我方支付;這是為什麼會有「法庭便利原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