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考慮修改《逃犯條例》等兩法,這和台灣密切相關。若修法通過,台人赴港前得三思會否被引渡到大陸;一旦各國指責香港違反人權,港府還會說,是為加強和台灣司法合作才修法。
本刊一六六八期張秀賢專欄討論香港特區政府考慮修改《逃犯條例》一事。這件事和台灣大大有關,此議題剛被提出時,法務部還對修法可能有助雙方司法合作「樂觀其成」。不久政府似乎警覺到此事不單純,法務部改口表示,會要求「對等、尊嚴、互惠」;陸委會則說,不接受在「一個中國」前提下的修法。
但這樣的表態不足以保障台灣民眾的人權與安全;若台灣不大聲強烈抗議,也將為這項修法在國際間上背上黑鍋。
這項修法為何和台灣有關?首先,港府用的理由是,去年一宗受到港台關注的殺人案,一名港人涉嫌在台殺害同遊的港籍女友後返回香港。但當台灣要求引渡嫌犯時,港府卻依法不能同意。香港法院也只可處理嫌犯在香港涉及的洗錢問題,不能處理發生在台灣的殺人案。
為什麼港府不能將嫌犯引渡到台灣?原因在於香港現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兩條例,明訂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依香港「一個中國」立場,「中國其他部分」包括台灣、澳門與中國大陸。因此港台兩地不能依此兩法律進行引渡(或稱「移交」)。
修法讓港台可相互引渡,不正可避免雙方犯罪分子躲在對方境內逍遙法外?顯然台灣官員最早也是這般樂觀其成。不過請別忘了「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這句──重點在於香港要藉港人在台殺人個案,為中港間的引渡解套。
這代表著中國可以用某人犯了《反分裂國家法》、《間諜法》、《反恐法》、《國安法》為由,將他從香港引渡到大陸受審。這個被移交的人可能是香港人,或在港的大陸人、日本人、美國人,還有台灣人。
這就是港府這次計畫修法引起香港各界疑慮恐慌之處,社會也開始展開抗議活動,立法會議員朱凱迪等人也來台遊說,希望台灣表態反對。
但香港保安局在修法說明中不是說了,若涉及宗教、種族、人權(包括死刑)、政治等問題,香港可以不移交嫌犯?問題是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不會反對北京以《國安法》等罪名要求引渡嫌犯——維吾爾、藏族異議人士不會被視為是因為上述宗教等因素而被北京指控。
如果香港修法通過,台灣人要到香港前就得先三思會不會被引渡到大陸;而當世界各國指責香港的做法違反人權時,港府還會說,是為了加強港台司法合作才修法的。
*作者為新新聞總編輯。本文原刊《新新聞》1670期,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