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回台受審問題
另一個爭議的點在於:有些人主張,我國人民在境外犯下詐欺罪,又不是重刑,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引渡回台也無法起訴。
這個問題其實在2011年菲律賓詐騙案就吵過,當時主張領域外犯罪無法起訴最力的是呂秀蓮。呂秀蓮支持台獨,雖然不符合法理現實,至少她的邏輯是一致的。刑法實務見解則是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之領土,故該案可以審理。
類似的實例還有2013年的柬埔寨詐騙案、2015年又一起菲律賓詐騙案,皆是台灣詐騙集團在境外詐騙大陸人,成功引渡回台受審。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021號刑事判決也告訴我們,即便詐欺的犯罪行為地在越南,只要犯罪結果地在大陸,就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予以處罰。
五、詐欺罪判刑問題
將嫌犯引渡回台受審,可能有起訴後蒐證不易,最後導致判決過輕,甚至無罪開釋的情況。解決蒐證問題的關鍵,同樣在於兩岸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共同合作,兼顧受害者和加害者之司法權益。
大陸的詐欺罪刑責很重,台灣則相對輕微,這是事實。但是當我們先入為主地判定「此罪在我國政府的司法體系下判得不夠重」,就得小心自己是否以報復的心態,將正義無限上綱。
即使在法律專業的考量之下,評估目前的刑責的確過輕,司法體系也不能違反法律,憑自由心證判處重刑。責任在司法體系怠惰,無法伸張正義嗎?不,責任應該在立法體系身上,立委修訂法律,司法體系才能執行。在修訂之前,我們仍然必須按照現有的法律行事。
永遠要記得,十惡不赦的犯人也有受司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得被判處超過相應罪行的刑責。將詐欺犯留在大陸判處重刑,或許大快人心,但他們是中華民國公民,就應該受到中華民國的法律保障。
如果爭取引渡回台受審不成,至少希望能夠合作調查,待查明真相、判決確定後,再爭取引渡回台服刑,也算是好結局。而這一切都有賴於政府透過兩岸管道交涉,不是立委諸公在國會藉機作秀就可以成事。
這就是法,和現實。
*作者為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