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寫下性別平權里程碑,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對此北美首個彩虹國度加拿大駐台機構「加拿大駐台貿易辦事處」政經暨公共事務處處長馬孟凱表示,婚姻平權不會扭轉社會、制度和傳統,帶來的是對每個人有更多包容。身為在台灣工作的加拿大人,見證台灣加入世上眾多民主社會,把這重要的人權延伸賦予至所有公民,我們對此感到驕傲。
馬孟凱(Michael McCulloch)說:「加拿大人記得在提出婚姻平權時,全國面對的分裂與艱難辯論,甚至公開捍衛歧視政策和傷人事情,不過幸運的是,愈來愈多加拿大人支持同婚新法,14年後的今天,加拿大人對於持續建立的包容社會感到驕傲,人們可以自由相信自己所選的事物,但不能歧視他人。台灣人很幸運地生活在司法獨立、法律平等對待每個人的社會,這代表政府不能歧視包括依據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在內的任何族群。」
In 1974, Richard North and Chris Vogel were married in Canada's first same-gender marriage ceremony in Winnipeg. https://t.co/3LVbzU0ewH pic.twitter.com/avGZPJYBfQ
— CLGA (@CLGArchives) 2017年2月11日
1974年,加拿大同志伴侶佛蓋爾(Chris Vogel)與諾思(Richard North)向地方政府申請結婚許可證,但遭到拒絕。1999年,加拿大同居的同性伴侶享有婚姻相關的大部分權益。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M. v. H. [1999] 2 S.C.R. 3」一案中裁定,加拿大的同性伴侶有權得到婚姻相關的多項經濟與法律權利,但並未給予同性伴侶完整的合法婚姻權利。
2004年,加拿大自由黨(Liberal Party of Canada)總理馬丁(Paul Martin)的聯邦內閣提交「關於同性婚姻」(Re Same-Sex Marriage)諮詢書給聯邦最高法院,詢問婚姻限定於異性戀夫婦是否符合《加拿大人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決,同性婚姻合憲,聯邦政府有唯一權限可修改婚姻定義。
2005年2月,馬丁政府在加拿大國會提出《民事婚姻法案》(Civil Marriage Act,即《C-38法案》),當年6月28日眾議院通過該法案,7月19日參議院通過該法案,並於隔天獲得了皇家御准(royal assent),法案生效
2012年,加拿大民調公司「論壇調查」(Forum Research)發布的民調顯示,66.4%的加拿大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2013年5月,國際市場研究機構益普索(Ipsos)調查結果指出,加拿大63%的受訪者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