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從高教公共性談「私校轉型及退場條例」

2019-03-27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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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各公立大學之設立便是高等教育公共性之表徵,但由於公立大學的數量不足,遂有了私人捐資興學之政策開放,其原意仍不離高等教育的公共特質。圖為文化大學遠景。(想想論壇提供)

作者表示,各公立大學之設立便是高等教育公共性之表徵,但由於公立大學的數量不足,遂有了私人捐資興學之政策開放,其原意仍不離高等教育的公共特質。圖為文化大學遠景。(想想論壇提供)

何謂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或許我們可以從歐洲中世紀以來的大學興起作為源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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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大學最早出現在義大利和法國,分別是1158年的波隆那大學(Università di Bologna)和1200年的巴黎大學(Université de Paris),它們構成了中世紀大學的原型,並代表著兩種不同的大學模式。波隆那大學的前身是1088年成立的一所「公證人」學校,其特點在於大學由學生選舉出來的校長總攬校務,而校長本人就是學生,教師也是由學生決定聘任,因而也被稱為「學生大學」;而巴黎大學則是通過國家和教會的特許狀創辦的教會大學,大學的管理由教師行會負責,校長由行會成員選舉產生,因此也被稱為「教師大學」。

不論是波隆那大學或巴黎大學,它們非常強調大學的自治體制與學術的自由精神。以這兩所大學為原型,後來更催生了更多大學的創立,例如在1300年歐洲就有18所大學,到了中世紀末更多達80所,其中像波隆那、巴黎、牛津、劍橋、維也納、布拉格和萊比錫等大學,直至今天仍然屹立不搖。顯然,「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這兩個概念,雖然源於中世紀大學,但也是現代大學不變的大學理念。例如我國在《大學法》裡的第一條明文制定:「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至於如何能堅持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於時代洪流而不湮滅?其實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素,那就是大學的「公共性」,唯有保持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方能保護大學不被任何利益團體與政治黨派所干涉與左右。雖然,身為二十一世紀的現代人,已經很難避開商業模式與私有財產的影響,但仍有許多國家不惜投入比例極高的國家經費於高等教育中,以保持其公共性的特質,即使是以資本主義的經濟模式掛帥的美國,也大量設立社區學院,保障學子於無力負擔私立大學高額學費之外的另一種公共大學的管道。

法國巴黎大學(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作者表示,唯有保持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才能保護大學不被任何利益團體與政治黨派所干涉左右。圖為法國巴黎大學(取自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以此觀照國內高等教育的發展,各公立大學之設立便是高等教育公共性之表徵。不過,由於公立大學的數量不足,遂有了私人捐資興學之政策開放,其原意仍不離高等教育的公共特質,因此在《私立學校法》第一條就明確標示:「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

可惜的是,私立學校的設立,除極少數宗教創辦的大學外,多數大學的董事會在舊政權政治酬庸的互利關係下,常常將私立學校的經營管理視為私人家族企業的牟利管道。例如私立學校在成立之初雖看似私人捐資興學,但此舉的背後卻是免徵土地稅、房屋稅、各種水電物資的優惠措施及政府大量的經費補助,尤有甚者,捐地給大學更是土地使用變更的最佳捷徑,從農用或工業用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其間利益價差之鉅,豈止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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