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16)日上午討論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案時,發現與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同樣有未揭露、迴避等問題,確認教育部對於兩校校長遴選案之處理為雙重標準,監院今(17)日發布新聞稿,下月將對教育部長葉俊榮行使質問權。
監察委員仉桂美及王美玉表示,教育部對於國立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認為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任同一家公司董事是否有偏頗之虞而應迴避,依法務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號函,行政程序法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則「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即由「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然而,教育部對於與本案相同情形之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案,卻認為並未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而以此據為一再函請國立台灣大學說明釐清,而遲不處理聘任事宜之事由,適用法令標準明顯不一。
今年3月,因為教育部擴張函釋開大門,讓副教授(相當教授)得以遴選校長,陽明大學校長案使得教育部遭監察院糾正。監察委員仉桂美及王美玉說明,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除經提案糾正教育部檢討改進,也應檢討「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監委認為,對於陽明大學與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案之處理,適用法令標準不一,明顯為雙重標準,將依法請教育部長率相關主管人員赴監察院接受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