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CS 並不審酌法律問題。海洋法公約附件II講得很清楚:CLCS的決定並不影響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海域劃界;而 CLCS 的程序規則中亦明訂,在沿岸國之申請案有領土或海域爭端的情形,除非經所有爭端國之事前同意,CLCS應不予審酌相關申請案。
根據報導,爭端各方將CLCS對日本提案KPR區域的決定,引申為肯定或否定沖之鳥作為延伸海域權利主張之基礎,以及台灣政府最高層似認為聯合國機制尚未對沖之鳥之地位作成認定的種種發言,都是出於CLCS的職權的誤解,宜視為各說各話的論據理由,而非法律根據。CLCS只是處理科學與技術問題的機構,其職權並不包含海域權利主張的有權認定,就沖之鳥的地位,也沒有作任何「認定」。各方的發言都過度引申,或許也有模糊焦點的用意。當前爭端,仍應回到國家間的解決機制,包括司法解決。事實上,如果菲律賓/中國南海仲裁庭願意,可能對於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不能 「維持人類住居」或「自身經濟生活」等要件如何適用,在主文或附隨理由作出較為一般性的宣示,釐清此問題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第三,就CLCS為何會對日本提案KPR區域決定不審,有一些背景資訊需要了解。對於日本將沖之鳥用來作為提案的基礎,中國與韓國都提出照會,主張沖之鳥依據公約第121條,明顯的不能主張12浬以外的權利,而主張CLCS不應審酌依據沖之鳥所作的主張。問題是如前所述,CLCS所能排除不審的,依法論法僅及於領土或海域爭端的情形。沖之鳥周圍並無中國、韓國或台灣的領土,三國都不會與日本在該海域產生領土或海疆劃界爭端;因此日本即質疑中國與韓國提出反對的適格性。反觀與沖之鳥延伸海域有可能產生重疊者,一為帛琉,二為美國(北馬里亞納群島),兩者都致函表示只要不影響未來的劃界,不反對CLCS審酌日本的提案。這也構成了CLCS在以沖之鳥作為基礎的三個區域中,僅對KPR不予審酌的部分原因。
三個判準
如果CLCS對沖之鳥的看法僅為各方各說各話的論據,那麼,日本強硬態度的根據是什麼?是真的只對台灣「柿子挑軟的吃」嗎?
在沖之鳥議題上,不管新舊政府,真的要硬起來,必須要擴大視野,觀察台灣在島礁地位、司法爭端解決、與海洋政策上的立場。個人相信,這三項判準,才是日本與國際真正密切觀察,拿來衡量台灣的。
第一,島礁地位。日本在CLCS對中國與韓國採取強硬立場,是因為這兩個國家,一針對竹島/獨島,另一針對南海小島礁,也在做日本在沖之鳥所做的事。最明顯的例證是,中國針對沖之鳥島嶼地位提出外交照會後不久,又對馬來西亞與越南的聯合提案提出反對,並附上南海九斷線圖,主張南海小島礁的主權。對此印尼提出反照會,指出中國既然認為沖之鳥不符合島嶼要件,南海小島礁自然也不是島嶼。其後發生的事,包括中國的強力「維權」、在黃岩島(僅於低潮時浮出水面,連礁都不是)周圍驅趕菲律賓漁船、大規模抽砂造島,都是舉世熟知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