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觀點:別吵了!解決跨國電信詐騙,盡速修正洗錢防制法

2016-05-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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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用傳統的刑法詐欺罪偵辦和審判,既然有天然基因上的缺陷,無論怎麼彌補都很困難。但是,如果可以用洗錢防制法偵辦的話,想法就可以大解放。無論在國外電信詐騙的嫌犯或台灣領錢的車手,都屬於掩飾和隱匿詐騙犯罪所得的一環,理論上都觸犯了洗錢行為。既然是洗錢行為,只需要證明確實進行重大犯罪的洗錢即可。但是,我國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必須金額到達新台幣500萬以上的詐欺罪才能成立,而且也不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的電信詐騙罪。試想,從馬來西亞搶到電信機房犯嫌受審,也未必能逐一證明超過500萬元詐騙款項,更何況那些台灣年輕車手抱著大批銀聯卡四處提領,每張每日上限只有1萬元人民幣,要怎麼一次抓到累計達500萬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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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直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3條的重大犯罪定義,把刑法第339條之4電信詐騙罪納入洗錢罪的範圍,就可以大幅解決大陸被害人證據勾稽困難的窘境。檢警在面對台灣年輕車手拿著銀聯卡大搖大擺的取款時,也可以有效的進行防堵。若能再進一步修正刑法第7條,將洗錢罪和電信詐騙罪納入我國刑事管轄權就更可以更萬無一失了。

現行洗錢防制法的狹隘,早已不敷新時代新型態的各類犯罪。若立法委員能跟上時代脈動,修法擴大洗錢罪的範圍,檢察官和法官必然會願意依循立法者的意旨,強力進行偵辦和審判,否則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據我所知,法務部檢察司已研議妥洗錢防制法之修正案,也是看到了實際的困境所在,希望立法委員可以從速審查。但若是立法委員不正視問題根源,一昧叫法務部去搶人,又不修法授權檢察官實際可用的洗錢罪條,強令檢察官只能老舊過時的詐欺罪去對付新型態的跨國電信詐騙犯嫌,簡直是讓檢察官開車去追飛機,游泳去攔輪船。

最後提出建議,大家一起呼籲立法委員盡速修正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刑法第7條,用實際的辦法來為國家揚信立威。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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