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作業要點,農地工廠要申請將農地變更為丁種建地,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不得低於申請範圍面積之20%;第二,與鄰近農地應配置寬度至少10公尺的隔離綠帶或設施,隔離設施必須為具隔離效果的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等設施;第三,工廠之聯外道路寬度,不得低於8公尺。
營建署署長吳欣修表示,農地工廠要達到上述標準,其實難度非常高,首先,農地工廠多半位在農地中間,對外聯絡都是靠農路,《農地重劃條例》的田間農路路寬僅4-5公尺,要將道路拓寬為8公尺,一定得向鄰地購地;其次,農地工廠必須與比鄰農地,間隔10公尺的隔離綠帶,這對農地工廠而言,困難度很高,很多工廠都面臨廠房拆除的問題。
第三,農地工廠要合法化,必須設置適當之廢污水處理設施,雨水、廢污水分流排放,廢水不得排放至農業專屬灌排渠道系統,這項「灌排分離」的要求,對於位在農地中間的工廠來說,不管是興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是與區域排水系統對接,都是一筆不小得成本。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許正宗表示,「位在農地的工廠,在台灣土地資源有限情況下,一塊農地一定是「蓋到滿」,因此工廠的外牆,一定是緊貼著比鄰農地,現在要在中間創造出一道隔離綠帶,等於是要廠商把外牆拆掉,由於外牆的拆除可能危及建築結構安全,某種程度上,這項要求等於是要農地工廠拆除重蓋。
政府放寬隔離綠帶、「特目」用地建築規範
農地工廠要達到經濟部合法化的門檻如此困難,讓《工輔法》就地輔導政策9年實施下來,完成臨時登記的7400多家工廠,只有10家完成合法化,取得丁種建地的執照。由於10米隔離綠帶,對於絕大多數農地工廠而言,等於是拆除重建,經濟部去年底也修改了《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作業要點,對於面積在2公頃以下的小型工廠,只要其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達申請範圍的30%以上,隔離綠帶或設施的寬度可以縮小為1.5公尺。
經濟部當時的修法說明欄特別強調,隔離綠帶的設計,旨在於隔離工廠對於鄰接農業用地之影響,但現行規定容易讓外界誤解,農地工廠若增設隔離綠帶,其廠房的基地線,「均應退縮10公尺」,為求文義明確,因此在去年底修改文字規定,將比鄰農地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縮短為1.5公尺。
除了經濟部放寬隔離綠帶的規定之外,內政部在今年2月,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放寬了「特目」用地的建築規範,例如道路或水溝之平均寬度應為4公尺的規定,也授權縣市政府針對「已達隔絕效果」之「特目」用地,放寬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