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中資未經許可違法來台投資的罰鍰金額上限,由新台幣6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並配合將其他違規行為罰鍰金額上限,由新台幣30萬元提高至250萬元;同時考量中資投資人來台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情事,增訂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規定。
法案三讀後,陸委會發出新聞稿指出,本次修法係針對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及其他違規行為之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賦予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
「政府歡迎中資來台立場沒有改變」
陸委會強調,政府歡迎中資來台投資的立場沒有改變,本次修法對合法中資並無影響,但對於中資違法投資影響台灣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鍰,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草案三讀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將由經濟部及金管會依違法情節輕重及對國家、社會影響程度等,分別訂定裁罰基準,以利適用,未來對於具體個案裁罰時,亦將充分考量修法意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裁罰基準規定,核定適當裁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