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台灣關係法》
1979年4月10日,美國時任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簽署《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成為美國國內法律,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法案共18條,規範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雙方的交往關係──美台人民間的各種交流將持續,美國會關切「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前途之舉」,也會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
台海風雲變色,40年前沉痛的斷交打擊
1970年代,全球地緣政治局勢最為動盪的時刻,陷入越戰泥淖的美國與蘇聯之間的爭霸競賽加劇,促使美國推動「聯中抗俄」政策,趁中共與蘇聯關係惡化之際,改善與中共的交流,並逐漸顛覆二戰後美國長期實施的亞洲外交方針,台灣此前已經歷經一波「斷交潮」,只能眼睜睜看著美國與中共越走越近。
1971年,聯合國承認中共是代表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1972年,時任美國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應中國總理周恩來之邀,首度訪中並簽署《上海公報》,美方「認知(acknowledges)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1975年,時任美國總統福特(Gerald Ford)再度訪中。
1978年12月16日凌晨,台灣迎來最沉痛的斷交打擊,熟睡中的時任總統蔣經國被叫醒,美國駐華大使安克志(Leonard S. Unger)緊急求見,向其宣讀了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的信函。短短7個小時後,美國政府在未經國會同意下,無預警地宣布自1979年1月1日起,與中華民國斷交,同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從此改變台美中的三角關係。
這場斷交也意味著台灣防禦出現危機,美國向中共允諾,將廢除1954年簽署的《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並從台灣撤出所有美國軍隊。華府智庫「威爾遜中心」(Wilson Center)指出,當時民調顯示,絕大多數美國人不贊同卡特撤回對台灣政府的承認,亦反對終止共同防禦條約。
卡特敷衍擬草案遭否決,國會推動通過《台灣關係法》
由於這場斷交幾乎是「先斬後奏」,美國國務院根本還沒就台美關係未來發展,擬好相關法案,直到1979年1月29日,卡特政府才向國會提出僅有3大項條文的「台灣授權法案」(Taiwan Enabling Act),期盼此法將作為台美「非官方」交流的法律基礎。許多國會議員同情台灣處境,認為卡特政府提出的法律條文含糊不清,尤其是缺少對於台灣國防安全的保障,因此投票否決此立法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