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大量動員人脈向美國國會遊說,參議員高華德(Barry Goldwater)等人質疑卡特總統無權繞過國會同意,逕自終止共同防禦條約。國會開始為期2個多月的漫長討論,大幅充實了法案內容,最後增加到18項條文,涵蓋台灣安全、軍售、經貿、文化等多層面關係。
1979年3月28日、29日,不顧北京強烈反對,美國國會兩院以壓倒性票數通過了《台灣關係法》,卡特並沒有動用總統否決權,並在4月10日簽署,完成立法。英國廣播公司(BBC)指出,從後來公布的卡特日記來看,1978年12月14日,當時中國實際最高領導人鄧小平與卡特達成了協議,同意美國可以向台灣出售防衛性武器,以換取中共與美國建交,謀求中國經濟發展。
美國對台交流、軍售的重要法源,40年來應對台海新挑戰
《台灣關係法》確保了台美兩地維持實質關係,條文指出,依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而成立非營利法人「美國在台協會」(AIT),經美國國會的授權,美國在臺協會也辦理與大使館相同的事務,促進了兩地人民交流及合作。
第2條規定,美國「對台提供防禦性武器」,這是美國歷年對台軍售的法源,也是中共最難以容忍的條款。另外美國更確立,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1982年,前美國總統雷根(Ronald Reagan)與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簽訂「八一七公報」,提出美國對台軍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美中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準,準備逐步減少對台武器出售。
雷根為減低「八一七公報」對台灣帶來的衝擊,向台灣政府「口頭」提出「六項保證」,包括美國未同意在對台軍售上設定結束期限,不同意與北京事先諮商台軍售等。此「六項保證」與《台灣關係法》同為美國對台政策的基石與框架。
《台灣關係法》通過立法迄今40年從未經過修改,其關鍵在於條款充滿彈性,每位美國總統可順應局勢變化而更改作法,北京政府雖然抗議,卻也無可奈何。在此法律的保障下,台海多年來局勢維持穩定,有助於台灣民主更為蓬勃發展,美國友台政治人物也將持續運用這些精心設計的法條,因應台海兩岸的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