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提出《教師法》修正草案,明定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的義務,引發教師工會團體反彈。立法院法制局昨(12)日出爐的法案評估報告也力挺教團,直指「教師以教學為主」,此規範顯然悖離教師養成與專業,難謂適宜,建議刪除。
行政院版草案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學校章則及履行約聘外,並負有擔任導師及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教團認為,教師本質是教學與輔導,兼任行政職在法律上增加了公務員身份,理應得到本人同意,不能強制。
教育部:修法僅是更明確化
不過,根據現行法令,教師已負有「擔任導師」及「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等義務;因此,教育部主張,修法僅是將「參與行政工作」更為明確化。
法制局認為,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重點工作,教師在師資培育機構的養成教育,係以專業科目的學習,作為未來承擔教學工作的主體,並輔導學生正常學習,顯然教師的本質是「教學與輔導。」
法制局:行政事務不宜以法律強制規定
法制局表示,雖然學校組織體系分工職掌,需要有同仁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以便輔導學生,並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惟似不宜以法律強制規定成為老師應盡之責任,此規定已超越老師專業與應有的職責。
法制局指出,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與學校允宜減少不必要行政工作、評鑑及公文業務,提高教師參與學校行政的誘因,並從行政減量或提高職務津貼,以及校長以鼓勵方式誠摯邀請,激起教師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的熱忱而自願性參與,方為上策。
法制局認為,校長具有良好領導統御能力與建立溫馨人和的校園氛圍,都能讓教師願意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
法制局也進一步解釋,因學生畢業後,最懷念者一定是導師,不會是校長、行政人員或專任教師;而很多教師也想自我提升,否則自師資培育機構畢業後擔任教師,如未擔任行政工作,到最終退休仍為教師,缺乏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