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真實的教育學界,當然不能只是用這種簡單邏輯的「好/壞」二分法概念來定義老師。因為在好老師與壞老師之間,其實仍有許多模糊的地帶。例如,如果有一位老師在教學上沒有足夠的耐性與愛心去教導每一個學生,他只是把教學當成一份賺錢糊口的工作,表面上看來他/她似乎不能算是一位好老師,但是他/她也沒有違法亂紀或傷害學生啊,那麼我們能判定他/她就是一位壞老師嗎?
顯然我們必須好好地界定清楚「何謂好老師?」、「何謂壞老師」的問題了。依此,我們似乎可以用一間房屋的建築結構作譬喻:如果好老師的標準是天花板,那麼壞老師的標準就是樓地板,在天花板與樓地板之間,其實仍有許許多多的老師身處其中,我們不能為了處理不適任老師,就可任意提高樓地板標準,而壓縮了許多中間地帶的老師的生存空間。要處理不適任教師,筆者相信所有的教師團體與工會代表必定舉雙手贊成,但是我想他們的疑問是:這個樓地板的標準在哪裡?
有了上述的簡單思考過程後,我們來談談現在行政院正在送立法院待審的《教師法》修正條文。根據3月7曰行政院會送出的「教師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師資培育法」規定修正並刪除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6條、第10條)。
二、新增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9條)
三、明確規範含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四、增列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修正條文第32條)
五、賦予教師寒暑假返校服務活動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34條)
六、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3條至第45條及第47條)
由此看來,行政院積極修改《教師法》,除了重新制訂「不適任教師」的定義外,也著手修改各級學校的教師評議會委員的組織章程,而且大幅放權給學校行政管理階層,由他們來制定各校的教師聘約內容,並且賦予各校自訂資遣或不續聘教師的權限,於是乎一套新的、嚴格的《教師法》標準即將在立法院審查出爐。
但是問題來了。第一、當我們從一個「從嚴認定」壞老師的標準,變為「從寬認定」的新規定後,會不會落入上述邏輯簡單二分法的困境呢?換言之,過去或許放縱了太多壞老師,但是未來會不會變成誤殺太多「雖不算好但也不是壞」的老師呢?關鍵當然還是在於好/壞之間的模糊地帶。
舉例來說,大專校院教師的「限年升等」或「教師評鑑」在這次的修法中被列入學校可以資遣教師的條件之一,可是我們的疑問是:一位教師是否升等應屬個人學術生涯規劃的自主性,為何學校可以規定年限升等,否則就以不適任教師為由予以資遣?另外在教師評鑑方面,現在各校的教師評鑑項目內容,早就脫離了教師以教學與研究為主要學術工作的理念,取而代之的,是多如牛毛的各種行政服務的評鑑項目(例如招生一次加幾分,或是產學合作多少金額加幾分,甚至如果不配合學校行政管理措施者還會被扣分),試問:這樣的教師評鑑制度真能區分出好/壞老師的差異嗎?一位選擇不升等的老師,或許在學術研究上不算是傑出或優秀的老師,但是他/她就是壞老師嗎?一位不配合學術行政管階層制訂的評鑑項目的老師,或許稱不上是溫馴服從的老師,但是他/她是壞老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