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進行審議。教師組織於當日早上在立法院前抗議,主因為草案中教評會在處理不適任教師之解聘、不續聘、資遣時,委員會專任教師代表比例問題、行政兼職列教師義務、強制並明文將大專教師未限期升等、違反教師評鑑列入資遣及修改教師請假規定,片面破壞和教師組織協商的結果。簡言之,修法是將「法治」往「人治」方向修改。在爭議聲中,修法暫緩。
這樣開錯處方的修法若通過可就害慘適任的校長、老師了!適任的校長了解行政難找是工作壓力及環境不佳所致,沒有解決降低工作壓力及改善環境等問題,而卻去處理問題所延伸的末端人選,將形成年年更換行政人員大家輪流的奇特新校園文化,這樣如何有效推動校務?豈不是讓校長更難為嗎?無怪乎有校長提出這樣把行政兼職變義務除行政困境更無法改變外,校園氣氛也會更加詭異,只是讓無能力找行政的校長可以很輕鬆坐在校長室直接指派行政人員而已,然後呢?對於適任的教師更是無辜,教好學生是老師的職責,但,由於這樣強加的行政義務兼職,讓老師在行政與教師職務需兼顧下定不如專職般有助學生學習,難道這符合修法草案第一條:「......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受教權......」嗎?
至於不適任教師問題的修法就更加爭議,在教育圈有個很怪異現象:教師、校長、家長團體及教育主管機關立場一致都主張要積極面對處理,但怎麼處理卻是雞同鴨講爭論不休,堅持自己的方式才是最有效的。
修法草案對於處理教師解聘時,是否該增加外部委員降低委員會教師比例,早已引發論戰,其實分析各方論點最適當方式已不言而喻;首先大家立場一致要面對,其次大家也認同調查、輔導不適任教師時的程序與進行是最困難的問題,最後大家也同意學校在處理這問題上欠缺專業與資源,造成執行不力無法有效處理。所以,幫學校建立有效可行的制度就是解方,完全跟最終裁判時教評會教師比例無關;改變教評會教師比例,對於校長來說根本是製造問題,教評會目前除無擔當無能力的校長外,只要事由正當,校長要取得過半支持是相當容易的事,增加外部委員反而在專業度上有機會被質疑,造成成為不適任教師申訴時的理由,而且處理不適任教師還是要進行調查、輔導等程序,如果碰上個性專制的校長,正好可以更加專權,這樣不是有違「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的立法意旨嗎?
針對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早已提出由政府設立專責單位「教師專業審查會」(簡稱:專審會)制度,不適任教師處理上已非以往完全由學校承擔,學校可提送專審會進行調查、輔導,最後在依據專審會之建議進行教評會決議,學校在不適任教師處理時最困難的調查、輔導工作與欠缺專業資源及壓力問題已解決;支持建立有效可行的制度正面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目前專審會運作是可以期待的方式;改變教評會委員教師代表比例,無助解決問題,而是製造問題。
教師法修法關乎國家教育發展不可不慎,應該修正前述錯誤修法內容,同時召開公聽會徵詢多方意見,讓教師法修法符合「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立法意旨。
*作者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