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媒體詢問,本次《刑法》修法針對哄抬農產品等大眾民生物資等廣播電視假訊息,直接交由檢察官偵辦,是否將凌駕通傳會(NCC)對於廣播電視之監理?蔡碧仲強調,刑事責任與《廣電法》行政責任部分,法律上如果有競合,當然刑事責任優先,「現在家家都有電視,廣播電視散佈訊息既深且廣,廣播媒體報導麻豆文旦,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電子通訊。」
散佈農產品假訊息受刑法規範 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須具備主觀犯意
對於廣播電視節目散布農產品假訊息,是否將面臨刑事責任?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解釋,刑法第251條關於散布農產品假訊息之「妨害農工商罪」,其構成要件並不是只是單純的訊息散布這麼單純,「不會是單一某一個點就構成犯罪」,其散布訊息的同時,還必須要具備主觀上的惡意。
由於行政院準備透過刑法,將衛生紙等民生物資價格之哄抬,納入《刑法》「妨害農工商罪」的管控,媒體也關切,新法上路後,是否將導致一般民生消費品之價格訊息傳遞,動輒被扣上「哄抬」的罪名。
蔡碧仲表示,目前行政院有一個物價平準機制,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未來《刑法》第251條修法後,到底將包括哪些民生必需品?未來行政院將循相關機制對外公告。
以麻豆文旦新聞為例,中天在談話性節目播出農民「200萬噸倒入曾文溪」說法,蔡碧仲強調,刑法252條所處罰的對象為「故意犯」,未來檢察官將依據廣播電視節目所散布之訊息,依據客觀跡證來判斷,新聞節目之記者、主持人、名嘴,是否有主觀犯意,以麻豆為例,麻豆文旦是物稀價昂,200萬噸文旦倒入曾文溪,與事實有明顯落差,新聞遭澄清後,仍在談話性節目談論,主持人與來賓或農民,不管真農民、假農民仍然在談論散布,事後,檢察官就會透過調查,彰顯其主觀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