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則刑事判決,法官以網路世界是真實社會的延伸,故「網路化身」的名譽權仍應受法律規範,認為被告在遊戲聊天室中罵告訴人「腦殘」之行為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而判決被告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茲發表個人意見如下:
一、人格權的意涵:
所謂人格權,係指維護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稱呼,及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之權利在內,本質上具有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及不可侵害性,如生命、身體、自由、貞操、名譽、信用、隱私等權利。
本件法官認為人所創造的「網路化身」的名譽權需受法律規範,那麼同為人格權的生命、身體、自由、貞操、信用、隱私權在網路世界亦有保護之必要嗎?比如說在網遊「使命召喚OL」中(射擊類遊戲)兩名玩家甲乙之網路化身對戰時,甲玩家之網路化身被乙玩家之網路化身以槍擊斃時,甲玩家難道可以主張乙玩家觸犯刑法271條殺人罪?若否,為何單獨保障遊戲中「網路化身」的名譽權,而不保障「網路化身」的生命權?
二、構成要件的適用: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定有明文,然「公然」是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之形式,而「人」應指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本件被告在遊戲中之「網路化身」於遊戲之聊天室中以「腦殘」為輕蔑表示之對象,究竟係指告訴人還是告訴人遊戲之「網路化身」,這點或許會被非網遊重症玩家認為是脫罪之詞,但實際上,網遊重症玩家往往會把自己投入於遊戲中,而以遊戲中「網路化身」對其他玩家之「網路化身」發表評論甚或辱罵,這點又回到「網路化身」是否具有人格權之問題。
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已就「網路化身」無名譽權闡述,就同一個人有數個「網路化身」,或數個人共用同個「網路化身」之情形時,並無法特定該使用「網路化身」之人,故與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不符,再者,刑法對於公然侮辱之立法理由乃建置於因言論足使個人「社會地位」之貶損,方有以刑法處罰之必要,個人認為基於言論自由以及玩遊戲只是為了抒發壓力,被人家酸腦殘,也許是自己遊戲技術不精,要不就更精進自己的遊戲技術,要不就不玩此遊戲,何必太認真!
*作者為云文律師聯合網律師